所得稅法 第 10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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