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8-2 條
- 1.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2.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3.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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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規定房地交易申報義務違反之三級罰則:未申報罰 3 千至 3 萬、漏報罰 2 倍、完全不報罰 3 倍。
Q · 賣房沒報稅會被罰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個人房地交易申報義務違反之處罰分三級:第一項為行為罰,未依限申報者處 3,000 元至 30,000 元罰鍰;第二項為輕度漏稅罰,已申報但漏報短報者處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第三項為重度漏稅罰,完全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者處補徵稅額 3 倍以下罰鍰。倍數跳躍是立法刻意設計,懲罰裝死、獎勵主動。
白話解讀
賣房子賺了錢不報稅,後果分三個等級,而且等級之間的差距大到你絕對不想從第一級滑到第三級。第一級:你忘了申報(或故意不報),罰三千到三萬,這是行為罰,不管你有沒有欠稅都罰。第二級:你有報,但少報了,罰你漏掉稅額的兩倍以下。第三級:你完全沒報,國稅局自己查出來,除了補稅之外再罰你補徵稅額的三倍以下。注意這個倍數跳躍:有報但少報是兩倍,完全不報是三倍。法律在告訴你一件事:有誠意但犯錯,跟裝死不理,代價完全不同。這條是 2016 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新增的,專門針對個人賣房的申報義務。很多人賣了老公寓覺得「小錢不用報」,結果被國稅局抓到,罰款比稅金還高。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2016 年上路)配套之罰則條文,建立個人未依第 14 條之 5 規定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申報義務之三級處罰架構:行為罰(定額)、輕度漏稅罰(2 倍)、重度漏稅罰(3 倍),構成個人不動產交易稅務遵循之核心處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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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賣房沒報稅會被罰多少?▾
分三級:未報罰 3 千到 3 萬、漏報罰 2 倍、完全不報罰 3 倍補徵稅額。
Q2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是多久?▾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天內申報,逾期立刻觸發行為罰。
Q3賠錢賣房需要申報嗎?▾
需要。虧損仍要申報,且虧損可於未來 3 年內扣抵同類交易獲利。
Q4自住房免稅還要申報嗎?▾
要。免稅與免申報是兩件事,免稅仍須申報,否則觸發行為罰。
Q5國稅局怎麼知道我賣房?▾
地政過戶資料與國稅局系統連線自動勾稽,過戶當日即被通報。
Q6被罰之後可以申請減免嗎?▾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初犯且金額不大可申請減輕。
Q7自動補報補繳可以免罰嗎?▾
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國稅局查獲前主動補報可加息免罰。
Q8三項罰則會同時適用嗎?▾
不會。實務上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但多筆交易各自獨立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觸發條件 | 處罰額度 | 舉證責任 |
|---|---|---|---|
| 第一項 行為罰 | 未依限申報 | 3,000-30,000 元定額 | 稅捐機關證明未申報事實 |
| 第二項 輕度漏稅罰 | 已申報但漏報短報 | 漏稅額 2 倍以下 | 稅捐機關證明漏報金額 |
| 第三項 重度漏稅罰 | 完全未申報經查獲 | 補徵稅額 3 倍以下 | 稅捐機關核定補徵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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