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規定房地交易申報義務違反之三級罰則:未申報罰 3 千至 3 萬、漏報罰 2 倍、完全不報罰 3 倍。
Q · 賣房沒報稅會被罰多少?
分三級:未報罰 3 千到 3 萬、漏報罰 2 倍、不報罰 3 倍
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個人房地交易申報義務違反之處罰分三級:第一項為行為罰,未依限申報者處 3,000 元至 30,000 元罰鍰;第二項為輕度漏稅罰,已申報但漏報短報者處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第三項為重度漏稅罰,完全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者處補徵稅額 3 倍以下罰鍰。倍數跳躍是立法刻意設計,懲罰裝死、獎勵主動。
賣房子賺了錢不報稅,後果分三個等級,而且等級之間的差距大到你絕對不想從第一級滑到第三級。第一級:你忘了申報(或故意不報),罰三千到三萬,這是行為罰,不管你有沒有欠稅都罰。第二級:你有報,但少報了,罰你漏掉稅額的兩倍以下。第三級:你完全沒報,國稅局自己查出來,除了補稅之外再罰你補徵稅額的三倍以下。注意這個倍數跳躍:有報但少報是兩倍,完全不報是三倍。法律在告訴你一件事:有誠意但犯錯,跟裝死不理,代價完全不同。這條是 2016 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新增的,專門針對個人賣房的申報義務。很多人賣了老公寓覺得「小錢不用報」,結果被國稅局抓到,罰款比稅金還高。
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2016 年上路)配套之罰則條文,建立個人未依第 14 條之 5 規定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申報義務之三級處罰架構:行為罰(定額)、輕度漏稅罰(2 倍)、重度漏稅罰(3 倍),構成個人不動產交易稅務遵循之核心處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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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房地合一稅的申報義務不看你賺賠,只看你有沒有交易。就算虧損,你還是要在 30 天內申報。虧損申報的好處是:虧損額度可以在未來三年內扣抵同類房地交易的獲利。不報的話這個扣抵權就白白浪費了。賠錢的交易反而更應該認真申報,因為它是未來省稅的籌碼。
地政機關完成過戶登記後,資料會自動通報國稅局,這不是人工抽查而是系統自動勾稽。你過戶的那天起國稅局就開始計時了。不報看看會不會被抓這個策略成功率趨近於零。國稅局通常不會立刻來函,而是等申報期限過了再發補報通知,因為這樣可以從行為罰直接升級到漏稅罰,罰得更重。
實務上依財政部函釋,行為罰(第一項)和漏稅罰(第二項或第三項)原則上擇一從重處罰,不會兩個同時來。但這不代表你只會被罰一次:如果涉及多筆交易,每筆獨立計算。如果同時有未申報加上漏稅的情形,國稅局會比較第一項和第三項的金額,罰比較重的那個。
規範個人房地交易未依限申報之三級罰則:行為罰、漏稅罰(2 倍)、未申報罰(3 倍),是房地合一稅制核心處罰條文。
第一項是行為罰定額(3 千-3 萬),第二項漏報罰漏稅額 2 倍,第三項未申報罰補徵稅額 3 倍,倍數差距獎勵主動申報。
2016 年上路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分離課稅制度,依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與綜合所得稅分離。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必須完成申報,期限一過立即觸發行為罰。
立刻依稅捐稽徵法 48-1 主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但免罰。國稅局發函後就失去這個救濟管道。
未申報定額 3 千-3 萬、漏報乘以漏稅額 2 倍以下、未申報乘以補徵稅額 3 倍以下,由稅捐機關裁量。
自行申報免手續費,委託會計師約 5,000-15,000 元。罰鍰金額視交易規模可從幾千到數十萬不等。
保留買入契約、仲介費發票、裝潢費發票(須具名)、地政規費收據、稅費繳納證明等原始憑證。
108-2 專管房地合一稅交易,110 條管一般所得(薪資、執行業務、投資等)。同一筆交易不會兩條同時適用。
| 項目 | 觸發條件 | 處罰額度 | 舉證責任 |
|---|---|---|---|
| 第一項 行為罰 | 未依限申報 | 3,000-30,000 元定額 | 稅捐機關證明未申報事實 |
| 第二項 輕度漏稅罰 | 已申報但漏報短報 | 漏稅額 2 倍以下 | 稅捐機關證明漏報金額 |
| 第三項 重度漏稅罰 | 完全未申報經查獲 | 補徵稅額 3 倍以下 | 稅捐機關核定補徵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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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辦理申報應處之行為罰。 三、參照現行條文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個人短漏報或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處之漏稅罰。另如涉及以詐術或不當方法逃漏稅捐等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科以刑罰。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辦理申報應處之行為罰。 三、參照現行條文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個人短漏報或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處之漏稅罰。另如涉及以詐術或不當方法逃漏稅捐等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科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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