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0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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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09 條(短估金)已於民國 78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加徵預估短估金。
Q · 所得稅法第 109 條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 109 條原規定預估申報所得額與核定數差距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加徵 5% 短估金。該條已於民國 78 年 12 月配合第 67 條、第 70 條修正而刪除,短估金處罰制度自此走入歷史,現行查核漏報短報改依第 110 條漏報短報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是「短估金」規定:納稅人預估申報的所得額如果跟後來核定數差太多(差距達三分之一以上),就要加徵 5% 的短估金作為懲罰。民國 78 年配合第 67 條(暫繳稅款)和第 70 條(結算申報)修正時,整條刪除,短估金制度走入歷史。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09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預估申報所得額與核定數差距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加徵 5% 短估金,於民國 78 年配合暫繳與結算申報制度修正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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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 109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短估金制度於民國 78 年配合第 67、70 條修正而廢止,現行所得稅法不再加徵預估短估金。
Q2所得稅法第 109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為短估金處罰規定,民國 78 年廢止。
Q3什麼是短估金?▾
舊制下預估申報所得與核定數差距達三分之一以上加徵 5% 的懲罰,現已廢止。
Q4查到所得稅法第 109 條(刪除)該怎麼辦?▾
改引現行條文:漏報短報依第 110 條、短估金更正程序見第 116 條。
Q5短估金和現行漏報短報罰則差在哪?▾
短估金是預估申報差距的舊制懲罰(已廢),現行依第 110 條按漏報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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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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