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0-1 條(聲請假扣押)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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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0-1 條授權稽徵機關於補稅通知後,發現納稅義務人脫產跡象即可免擔保聲請法院假扣押。
Q · 欠稅後把財產轉走,國稅局真的能凍結嗎?
依所得稅法第 110-1 條,稽徵機關在補稅通知送達後,只要能證明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的跡象,即可聲請法院假扣押且免提擔保金。一般民事債權人聲請假扣押須先繳請求金額約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國稅局完全免除。納稅義務人唯一解套:自行提供等值財產擔保或覓具殷實商保。
白話解讀
欠稅被查到之後,有些人的第一反應不是面對,而是脫產。把房子過戶給親戚、把存款轉到配偶帳戶、把公司資產掏空。這條就是國稅局對付這種人的核武器:不需要提供擔保金,直接向法院聲請凍結你的財產。一般的民事假扣押,債權人要先拿出一筆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但國稅局不用。它只要「敘明事實」說你有脫產跡象,法院就可以准許凍結。你的銀行帳戶、不動產、股票,一夜之間全部動不了。唯一的解套方式寫在但書裡:你自己提供等值的財產擔保,或者找一個有錢的保證人替你擔保,國稅局才會撤銷假扣押。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10-1 條為稅務保全特別規定,賦予稽徵機關於補徵稅款核定送達後,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跡象時,得免提擔保聲請法院假扣押之權力,並設置但書由納稅義務人以等值財產擔保或覓具殷實商保以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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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稅局凍結財產要不要繳保證金?▾
不用。所得稅法 110-1 條免擔保條款,是國稅局獨有的特權
Q2什麼情況下國稅局會聲請假扣押?▾
補稅通知送達後,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就會聲請
Q3被假扣押後還能解凍嗎?▾
可以。提供等值財產擔保或覓具殷實商保即可聲請撤銷
Q4假扣押會拍賣我的財產嗎?▾
不會。假扣押只是凍結禁止處分,不是強制執行拍賣
Q5什麼叫殷實商保?▾
財力足以擔保欠稅金額的人或公司,國稅局會實質審查保證人資力
Q6小額漏稅也會被假扣押嗎?▾
理論上可以,實務上國稅局針對大額且有脫產跡象案件才動用
Q7假扣押會限制我出境嗎?▾
假扣押本身不限出境,但稅捐稽徵法 24 條的限制出境會另外發動
Q8申請復查中還會被假扣押嗎?▾
復查不當然停止保全程序,但實務上會降低國稅局聲請動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reditor | tax_authority |
|---|---|---|
| 擔保金要求 | 須提供請求金額約 1/3 擔保 | 完全免擔保 |
| 聲請要件 | 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 | 敘明事實證明有脫產跡象 |
| 解凍方法 | 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 等值財產擔保或殷實商保 |
| 搭配限制出境 | 無 | 稅捐稽徵法 24 條配套限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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