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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0-2 條(未分配盈餘漏稅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業已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2.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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