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0-2 條(未分配盈餘漏稅之處罰)
- 1.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 2.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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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 規範未分配盈餘漏報處罰:已申報短報者罰所漏稅額一倍以下,未申報經查獲者補稅再罰一倍以下,倍數上限低於一般漏報。
Q · 公司未分配盈餘漏報會被罰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營利事業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所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完全未申報而經國稅局查獲者,除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另處補徵稅額一倍以下罰鍰。比第 110 條一般漏稅二至三倍上限低一個檔次,反映未分配盈餘計算複雜的特性,但「一倍以下」不代表不罰。
白話解讀
公司賺了錢不分給股東,把盈餘留在公司裡,法律要求你多繳一筆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 5%,所得稅法第66條之9)。這條處理的是:你申報這筆未分配盈餘稅的時候,如果少報或不報會怎樣。少報了,罰漏稅額的一倍以下。完全沒報被查到,除了補稅還罰補徵稅額的一倍以下。注意這裡的倍數上限是「一倍」,比第110條的二至三倍低了一個檔次。立法者的邏輯是:未分配盈餘的稅額計算已經很複雜,少報很多時候是算錯而非故意,所以罰則留有更多彈性。但「一倍以下」不代表「不罰」,國稅局的裁量空間是從零到一倍,你的態度和情節決定最後數字落在哪裡。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 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專屬處罰條文,配套第 66 條之 9(加徵 5% 稅率)與第 102 條之 2(申報義務),分兩款規範:第一項處理「已申報但漏報短報」、第二項處理「未申報經查獲」,倍數上限均為一倍,較第 110 條一般漏稅之二至三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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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分配盈餘漏報罰多少?▾
所漏稅額一倍以下,較第 110 條一般漏稅二至三倍低
Q2未分配盈餘怎麼申報?▾
每年五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跟結算申報同期辦理
Q3漏報未分配盈餘怎麼補救?▾
國稅局來函前主動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罰
Q4什麼公司要報未分配盈餘?▾
有當年度稅後盈餘且未全數分配的營利事業,獨資合夥不適用
Q5未分配盈餘加徵 5% 還會被罰嗎?▾
5% 是稅,罰鍰是另計,漏報情形下兩者並存
Q6未分配盈餘罰跟第 110 條差在哪?▾
本條上限一倍,第 110 條上限二至三倍,本條較輕
Q7未分配盈餘短報多少會被罰?▾
短報金額計算所漏稅額,再乘以裁量倍數(0 到 1 倍)
Q8未分配盈餘核課期間多久?▾
已申報案 5 年,未申報案 7 年(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
| 罰鍰倍數上限 | [ { "label": "所得稅法第 110 條(一般漏稅)", "value": "已申報短報 2 倍以下;未申報 3 倍以下" }, { "label": "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未分配盈餘)", "value": "已申報短報 1 倍以下;未申報 1 倍以下" } ] |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主動補繳免罰 | [ { "label": "適用條件", "value": "國稅局來函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 }, { "label": "效果", "value": "罰鍰免除(含本條一倍以下罰);補徵稅款與利息仍需繳納" } ] |
| 核課期間(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 [ { "label": "已申報案件", "value": "5 年" }, { "label": "未申報案件", "value": "7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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