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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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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5 條已於民國 68 年刪除,原核課與徵收期間規定,現由稅捐稽徵法第 21 至 23 條統一規範。

Q · 所得稅法第 115 條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 115 條已於民國 68 年刪除。原本規範所得稅的核課期間(5 年內可發現漏報補徵)與徵收期間(7 年內未徵起即不得再徵)。刪除原因是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核課期間)、第 22 條(起算點)、第 23 條(徵收期間)已統一規定所有稅目的時效,避免規定重疊。現在查所得稅的補稅或徵收時效,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所得稅的核課期間(5 年內發現漏報還可補徵)、徵收期間(7 年內未徵起就不能再徵),是納稅人最在意的兩道時效防線。民國 68 年因稅捐稽徵法第 21、22、23 條已統一規定所有稅目的核課與徵收期間,避免規定重疊,本條整條刪除。現在要查所得稅時效,直接看稅捐稽徵法。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15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功能在規範所得稅之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即稅捐機關得補徵稅款及強制徵收的法定時效。自民國 68 年起,相關時效改由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統一規範,本條不再單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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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 115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本規範所得稅的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兩道時效防線,是納稅人最在意的補徵與徵收期限。

Q2所得稅法第 115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稅捐稽徵法第 21、22、23 條已統一規定所有稅目的核課與徵收時效,為避免規定重疊,於民國 68 年刪除。

Q3條文刪除後時效規定看哪一條?

直接看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核課)、第 22 條(起算)、第 23 條(徵收),已申報核課期間 5 年、未申報 7 年,徵收期間 5 年。

Q4什麼是核課期間?

稅捐機關得對納稅人核定應納稅額、發現漏報補徵的法定期限,逾期即不得再核課補稅。

Q5什麼是徵收期間?

稅款核定後得強制徵收的法定期限,逾期且無中斷事由者徵收權消滅,不能再追討。

Q6稅捐稽徵法第 21、22、23 條規定什麼?

第 21 條定核課期間長短、第 22 條定起算點、第 23 條定徵收期間,三條共同取代舊所得稅法 115 條。

Q7所得稅核課期間怎麼算?

已依限申報且無逃漏為 5 年,未申報或以詐術逃漏延長為 7 年,自申報日或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算(稅捐稽徵法 21、22 條)。

Q8怎麼確認稅款還能不能被徵收?

看徵收期間是否屆滿: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5 年,注意有無移送執行等中斷或延長事由。

Q9漏報所得稅最久可以被補徵幾年?

一般漏報 5 年內,若經查明屬故意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延長為 7 年。

Q10收到逾核課期間的補稅通知怎麼辦?

可主張核課期間已屆滿提出復查、訴願,以時效屆滿作為程序抗辯,必要時委任稅務代理人或律師。

Q11舊所得稅法 115 條 vs 現行稅捐稽徵法時效差在哪?

舊制核課 5 年、徵收 7 年且僅限所得稅;現行核課 5/7 年、徵收 5 年且統一適用全部稅目。

Q12核課期間 vs 徵收期間差在哪?

核課期間管「能不能補核定稅額」,徵收期間管「核定後能不能強制追討」,兩者起算點與年限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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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課期間5 年(原所得稅法第 115 條)5 年(已申報)/7 年(未申報或逃漏),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徵收期間7 年(原所得稅法第 115 條)5 年,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
適用範圍僅限所得稅統一適用全部稅目
現行法源已刪除,不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1、22、23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70条(更正・決定等の期間制限)・第72条(国税の徴収権の消滅時効)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26조의2(국세 부과의 제척기간)・제27조(국세징수권의 소멸시효)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52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69 (Festsetzungsfrist) und § 228 (Zahlungsverjährung)
🇫🇷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 L169 (délai de reprise) et art. L274 (prescription de l'action en recouvrement)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501 (limitations on assessment) and § 6502 (collection after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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