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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6 條(滯納怠報短估金之更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章規定之滯報金及怠報金,由稽徵機關核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受處分人;如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2. 前項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通知受處分人於十日內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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