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6 條(滯納怠報短估金之更正)
- 1.本章規定之滯報金及怠報金,由稽徵機關核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受處分人;如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 2.前項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通知受處分人於十日內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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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6條規定,滯報金與怠報金的核定通知書送達起十日內,受處分人可向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逾期稽徵機關才填發繳款書要求十日內繳納。
Q · 收到國稅局滯報金、怠報金通知,發現算錯能改嗎?
依所得稅法第116條,滯報金及怠報金的核定通知書若記載或計算有錯誤,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這是低成本的除錯窗口,不需繳保證金、不需走訴願。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才填發繳款書,要求十日內繳納;屆時若仍不服,須改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
白話解讀
國稅局寄來一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核定通知書,上面寫了一個金額。大多數人看到那個數字就認命繳了。但你有一個十天的窗口可以反擊:如果通知書上的事實寫錯了、計算搞錯了、甚至引用的法律依據有問題,你可以在收到通知的十天內直接回去找稽徵機關要求查對或更正。這不是訴願,不需要律師,不需要繳半數保證金,就是一個低成本的「你算錯了,重算」的機會。十天過了之後,稽徵機關會開繳款書要你十天內繳錢,到那個階段你再想翻盤就得走正式的復查、訴願程序了。換句話說,這條給你的是一個「免費更正」的黃金窗口,過了就要花真金白銀去打行政救濟。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6條為稅務罰則的程序性救濟規範,賦予受處分人於滯報金、怠報金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的低成本除錯權利;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始填發繳款書通知於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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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滯報金是什麼?▾
已申報但逾期遞交而被核定的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計算。
Q2怠報金是什麼?▾
根本未申報、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的處罰,依第108條之1計算,通常比滯報金重。
Q3查對更正的期限多久?▾
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送達日起算非寄出日。
Q4查對更正要繳保證金嗎?▾
不用,這是直接向原稽徵機關除錯的程序,不需繳保證金。
Q5查對期間要先繳罰金嗎?▾
不用,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才會填發繳款書。
Q6十天過了才發現算錯怎麼辦?▾
繳款書開出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門檻與時間成本較高。
Q7查對更正和復查差在哪?▾
查對是向原機關低成本除錯,復查是正式行政救濟(稅捐稽徵法第35條)。
Q8怠報金的核定所得額太高能挑戰嗎?▾
能,這十天可拿帳冊佐證質疑核定底數,連帶壓低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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