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6 條(滯納怠報短估金之更正)
- 1.本章規定之滯報金及怠報金,由稽徵機關核定填發核定通知書,載明事實及依據通知受處分人;如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
- 2.前項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通知受處分人於十日內繳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6條規定,滯報金與怠報金的核定通知書送達起十日內,受處分人可向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逾期稽徵機關才填發繳款書要求十日內繳納。
Q · 收到國稅局滯報金、怠報金通知,發現算錯能改嗎?
依所得稅法第116條,滯報金及怠報金的核定通知書若記載或計算有錯誤,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這是低成本的除錯窗口,不需繳保證金、不需走訴願。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才填發繳款書,要求十日內繳納;屆時若仍不服,須改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
白話解讀
國稅局寄來一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核定通知書,上面寫了一個金額。大多數人看到那個數字就認命繳了。但你有一個十天的窗口可以反擊:如果通知書上的事實寫錯了、計算搞錯了、甚至引用的法律依據有問題,你可以在收到通知的十天內直接回去找稽徵機關要求查對或更正。這不是訴願,不需要律師,不需要繳半數保證金,就是一個低成本的「你算錯了,重算」的機會。十天過了之後,稽徵機關會開繳款書要你十天內繳錢,到那個階段你再想翻盤就得走正式的復查、訴願程序了。換句話說,這條給你的是一個「免費更正」的黃金窗口,過了就要花真金白銀去打行政救濟。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6條為稅務罰則的程序性救濟規範,賦予受處分人於滯報金、怠報金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的低成本除錯權利;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始填發繳款書通知於十日內繳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滯報金和怠報金差在哪裡?▾
滯報金是你有申報但遲交(所得稅法第108條),怠報金是根本沒申報被稽徵機關直接核定(第108條之1),怠報金通常比滯報金重。怠報金按核定應納稅額一定比例計算,若對核定底數有爭議,可透過十日查對機制挑戰,連帶壓低金額。
Q2十天過了才發現算錯,還有救嗎?▾
有,但成本不同。繳款書開出後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需書面附理由與證據,程序時間較長。若屬稽徵機關自己的計算錯誤,機關依職權仍可主動更正,可具函請求。
Q3查對期間需要先繳錢嗎?▾
不用。查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才會開繳款書,這十天本身是免繳的。但查對不等於暫緩執行,必須正式提出查對申請;提出時記得拿書面收執聯或蓋收件章副本,留下在期限內提出的證據。
Q4所得稅法116條是什麼?▾
規範滯報金、怠報金核定通知後的十日查對更正權,是稅務罰金的低成本除錯窗口。
Q5滯報金和怠報金差在哪?▾
滯報金是有申報但遲交(第108條),怠報金是根本沒申報被逕行核定(第108條之1),怠報金通常較重。
Q6什麼叫查對或請予更正?▾
向原核定的稽徵機關請求查核計算或更正事實、法條記載錯誤的簡便程序,不需保證金。
Q7核定通知書和繳款書差在哪?▾
核定通知書是先告知處罰並開放十日查對;查對期滿後才發繳款書,要求十日內實際繳納。
Q8滯報金算錯怎麼申請更正?▾
備齊申報書影本、掛號回執等佐證 → 送達起十日內至稽徵機關填查對申請書 → 留存收執聯。
Q9查對更正期限怎麼算?▾
以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算十日,不是寄出日;越早提出機關越來得及調卷覆核。
Q10查對更正要花錢嗎?▾
不需保證金、不需律師,是免費的除錯機會;逾期改走復查才有後續程序成本。
Q11怎麼證明國稅局核定有錯?▾
提出申報書影本、掛號回執證明申報日與逾期天數,或以帳冊、收據反駁核定所得額。
Q12查對更正 vs 復查哪個先用?▾
先用查對更正(送達起10日、向原機關、免保證金);過期或不服才用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繳納期屆滿翌日起30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4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