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4條之4針對虛偽安排虛增股利的行為,按虛增金額處30%罰鍰,最高三十萬、最低一萬五千元。
Q · 公司把帳上盈餘灌水讓股東多領股利,會被怎麼罰?
按虛增金額30%罰,最高30萬最低1.5萬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4,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若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按虛增金額處30%以下罰鍰,但最高三十萬元、最低一萬五千元。本條針對的是「刻意操弄」而非帳務疏失,且虛增帳務同時可能觸犯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行政罰與刑事罰可並行。
2018年台灣廢除兩稅合一,改成股利所得可以選擇合併計稅(享8.5%抵減,上限8萬)或分開計稅(28%稅率)。新制上路後,財政部預見到一種操作:公司透過虛偽安排把帳上的未分配盈餘灌水,讓股東「領到」比實際賺的更多的股利,藉此把抵減稅額撐到8萬的上限,或者讓分開計稅的稅基看起來更合理。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洞而設的。虛增的股利金額乘以30%就是罰鍰,最低一萬五,最高三十萬。注意,這條針對的不是算錯,而是「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帶有主觀惡意的認定。國稅局要證明你是刻意操作的,不是單純帳務疏失。但一旦成立,罰鍰之外還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4為2018年股利課稅新制(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二擇一)同步增訂的反避稅罰則,處罰對象為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受配者股利或盈餘的行為,罰鍰按虛增金額30%計算,並設三十萬元上限與一萬五千元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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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有沒有『商業實質』。合法節稅是在真實的商業交易架構下選擇稅負最低的路徑;虛偽安排是為了稅務目的製造一個不存在的經濟事實。公司確實有盈餘、選在對股東最有利時間點分配,是合法節稅;沒有足夠盈餘卻透過帳務操作製造盈餘再分配,就是虛偽安排。國稅局判斷時看的是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即使每個步驟形式上都合法,只要整個安排缺乏稅務以外的商業目的,仍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方式。
帳面上的罰鍰確實不重,但本條真正的嚇阻力不在行政罰,而在立法理由明文提到的刑事風險。虛增帳務數字同時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對公司負責人來說,三十萬罰鍰是小事,刑事前科才是致命的。實務上國稅局查到虛增股利案件後,若金額與情節夠重,會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同時進行。
罰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受配者的股利或盈餘,按虛增金額30%處罰鍰。
為稅務目的製造不存在的經濟事實或迂迴交易,缺乏稅務以外商業實質的安排,國稅局看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
2018年新制下採合併計稅者,股利可按8.5%抵減應納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灌水股利正是想撐滿這上限。
114-4罰率30%、鎖定刻意虛增股利;110罰的是申報後漏報應課稅所得額,兩者構成要件與罰度基準不同。
虛增金額×30%,但不低於15,000元、不高於300,000元。
先確認國稅局掌握的證據,再備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議事錄與營運計畫證明商業實質,並雙軌諮詢稅務+刑事律師。
比對申報營收、費用與盈餘分配的數字邏輯一致性,調閱股東會決議、董事會議事錄與帳冊,看經濟實質。
除30%罰鍰外,若移送偵辦尚有刑事辯護費用與前科風險,且可能觸發過去數年股利分配全面清查。
界線在商業實質:有真實營運目的的盈餘分配是合法節稅,憑空製造盈餘再分配就是虛偽安排。
114-4是行政罰鍰(虛增金額30%),刑法215是刑事業務登載不實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可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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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增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等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將使股東、社員或出資者虛增股利可抵減稅額情事,其違章情節及可責難程度較違反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為高,參酌該條就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係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鍰,並參考第一百十條未申報案件之漏稅罰罰度為已申報案件之一點五倍,訂定處罰金額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計算,同時參考第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罰鍰之最高及最低金額為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三、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於本條情形同時涉有偽造文書或業務上登載不實等刑事罪責者,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併予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如有以虛增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等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將使股東、社員或出資者虛增股利可抵減稅額情事,其違章情節及可責難程度較違反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為高,參酌該條就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係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鍰,並參考第一百十條未申報案件之漏稅罰罰度為已申報案件之一點五倍,訂定處罰金額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計算,同時參考第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罰鍰之最高及最低金額為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三、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於本條情形同時涉有偽造文書或業務上登載不實等刑事罪責者,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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