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4-4 條
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應按虛增股利或盈餘金額處百分之三十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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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4條之4針對虛偽安排虛增股利的行為,按虛增金額處30%罰鍰,最高三十萬、最低一萬五千元。
Q · 公司把帳上盈餘灌水讓股東多領股利,會被怎麼罰?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4,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若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社員或出資者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按虛增金額處30%以下罰鍰,但最高三十萬元、最低一萬五千元。本條針對的是「刻意操弄」而非帳務疏失,且虛增帳務同時可能觸犯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行政罰與刑事罰可並行。
白話解讀
2018年台灣廢除兩稅合一,改成股利所得可以選擇合併計稅(享8.5%抵減,上限8萬)或分開計稅(28%稅率)。新制上路後,財政部預見到一種操作:公司透過虛偽安排把帳上的未分配盈餘灌水,讓股東「領到」比實際賺的更多的股利,藉此把抵減稅額撐到8萬的上限,或者讓分開計稅的稅基看起來更合理。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洞而設的。虛增的股利金額乘以30%就是罰鍰,最低一萬五,最高三十萬。注意,這條針對的不是算錯,而是「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帶有主觀惡意的認定。國稅局要證明你是刻意操作的,不是單純帳務疏失。但一旦成立,罰鍰之外還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4為2018年股利課稅新制(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二擇一)同步增訂的反避稅罰則,處罰對象為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受配者股利或盈餘的行為,罰鍰按虛增金額30%計算,並設三十萬元上限與一萬五千元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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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114條之4在罰什麼?▾
罰公司以虛偽安排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按虛增金額30%處罰鍰。
Q2虛增股利罰鍰怎麼算?▾
虛增金額×30%,最高三十萬元、最低一萬五千元。
Q3虛偽安排跟合法節稅差在哪?▾
差在有無商業實質,缺乏稅務以外商業目的的安排就是虛偽安排。
Q4罰鍰最高才30萬,大公司會在意嗎?▾
真正威懾在刑事,虛增帳務可能觸犯刑法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Q5國稅局要怎麼證明是虛偽安排?▾
看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比對股東會決議、董事會議事錄與帳冊邏輯一致性。
Q6會計師幫客戶調帳會有事嗎?▾
可能同時觸犯本條協力責任與會計師法懲戒。
Q7114條之4跟110條一般漏稅罰差在哪?▾
本條罰率30%且鎖定刻意操弄,110條罰漏報所得額且罰率不同。
Q8罰鍰核課有時效嗎?▾
罰鍰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涉偽造文書追訴權時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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