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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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17條已於民國82年刪除,原規範稅務罰鍰移送法院裁定,刪除後改由稽徵機關行政裁罰。
Q · 所得稅法第117條現在還能用嗎?
所得稅法第117條已於民國82年7月刪除。原條文規定稅務罰鍰案件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處罰,納稅人不走復查訴願。民國81年稅捐稽徵法增訂第50條之2,將稅務罰鍰改制為行政處分,由稽徵機關直接裁罰,納稅人改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一般救濟程序,本條因功能被取代而刪除,標誌稅務裁罰從司法程序轉為行政程序的歷史轉折。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所得稅罰鍰案件的程序:稽徵機關查到漏稅後,要移送「法院裁定」處罰,納稅人不能走復查訴願。民國 82 年整條刪除,原因是 81 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把制度改為「行政處分」,由稅務機關直接裁罰,納稅人改走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一般救濟程序,不再經過法院。這是稅務罰鍰從司法程序改為行政程序的歷史轉折。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1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所得稅法罰則章的程序性規定,規範稅務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的處罰流程。民國82年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改制刪除,現行稅務罰鍰由稽徵機關以行政處分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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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117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所得稅法第117條已於民國82年7月刪除,原規定稅務罰鍰移送法院裁定,刪除後改由稽徵機關以行政處分裁罰。
Q2第117條刪除後稅務罰鍰怎麼裁罰?▾
由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以行政處分直接裁罰,不再移送法院,納稅人不服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3為什麼稅務罰鍰從法院改成稽徵機關裁罰?▾
民國81年稅捐稽徵法增訂第50條之2,將稅務罰鍰統一改制為行政處分,提升裁罰效率並統一救濟程序,所得稅法第117條因功能被取代而刪除。
Q4所得稅法第117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罰則程序條文,原規定稅務罰鍰移送法院裁定處罰,民國82年刪除。
Q5所得稅法第117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82年7月刪除,配合民國81年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改制。
Q6什麼叫罰鍰移送法院裁定?▾
舊制下稽徵機關不自行裁罰,而將罰鍰案件送請法院以裁定方式處罰的程序。
Q7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是什麼?▾
民國81年增訂,將稅務罰鍰統一改為行政處分的依據,是第117條被取代的關鍵。
Q8查到所得稅法第117條是(刪除)怎麼辦?▾
確認該條已失效,改查現行有效的所得稅法第110條等罰則與稅捐稽徵法救濟規定。
Q9現在收到稅務罰鍰要怎麼處理?▾
確認處分書內容與期限,不服在30日內申請復查,再不服循訴願、行政訴訟。
Q10怎麼查刪除條文的歷史版本?▾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的沿革頁,可檢視各次修正與刪除前的條文內容。
Q11稅務罰鍰不服復查要附什麼?▾
備齊復查申請書、原處分書、相關帳證與事證,於法定期限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
Q12舊制送法院裁定 vs 現制行政處分差在哪?▾
舊制由法院裁定屬司法程序、不走復查;現制由稽徵機關行政處分,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制(§117 時期) | 現制(§50-2 改制後) |
|---|---|---|
| 裁罰主體 | 移送法院裁定 | 稽徵機關行政處分 |
| 程序性質 | 司法程序 | 行政程序 |
| 救濟途徑 | 不走復查訴願 |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
| 法源 | 所得稅法第117條 |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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