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申請複查、訴願、行政訴訟,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8 條規定,會計師等合法代理人代辦稅務違反本法時,稽徵機關得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
Q · 會計師幫我報稅出包,可以叫國稅局處罰他嗎?
可向稽徵機關檢舉,由其層報財政部懲處
依所得稅法第 118 條,會計師、記帳士等合法代理人代辦估計、申報、複查、訴願、行政訴訟等稅務事項違反本法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會計師法或記帳士法懲處,最重可廢止證書。你不能直接命令處罰,但可書面檢舉觸發程序;此責任與你被補稅罰款的責任互相獨立。
你付錢請會計師報稅,結果他搞砸了,漏報收入、多列扣除額、甚至申報書根本沒送出去。國稅局查到之後,你以為倒霉的只有你嗎?這條說的是: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如果在辦理稅務事項時違反所得稅法,稽徵機關可以層報財政部對他進行懲處。「層報財政部」不是隨便說說,財政部可以依會計師法做出停止執行業務甚至廢止會計師證書的處分。這條存在的意義是:稅務代理人不是只幫你填表格的工具人,他在法律上有獨立的注意義務,搞砸了不是一句「我只是照客戶說的報」就能脫身。對你來說,這條是你挑選會計師的底線指標,也是出事之後追究代理人責任的法律武器。
所得稅法第 118 條為稅務代理人行政責任規範,當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於代辦稅務事項時違反所得稅法,稽徵機關得層報財政部依專業法規予以懲處,建立稅務代理人獨立於納稅義務人之外的法定注意義務。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你不能直接命令國稅局懲處會計師,但可向稽徵機關書面檢舉,提供具體違規事實與證據;稽徵機關查實後可依所得稅法第 118 條層報財政部,再依會計師法進行懲戒。檢舉越具體越好,應寫明違規年度、漏報項目與金額,並附委任書與溝通紀錄。
不一樣。會計師由財政部依會計師法懲戒,記帳士由財政部依記帳士法懲戒,主管機關相同但適用法規不同,最重都可廢止證書。若你的代理人既非會計師也非記帳士,本條的『合法代理人』不涵蓋他,你只能走民事訴訟追究。
規範會計師、記帳士等合法代理人代辦稅務違反所得稅法時,由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建立代理人獨立的法定注意義務。
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得代辦稅務事項之人,主要是會計師與記帳士;無照代辦不在此列。
稽徵機關不自行處罰,而是逐級呈報財政部,由財政部依專業法規做成懲戒決定。
懲處是對代理人的行政懲戒,補稅罰款是對你本人的稅捐處分,兩者獨立,他被罰你的錢也不會退。
先處理自己的稅務救濟 → 蒐集疏失證據 → 書面向稽徵機關檢舉觸發層報 → 另提民事求償。
書面寫明違規年度、漏報項目、金額,附委任契約與往來紀錄,請稽徵機關依本條層報財政部。
懲處不會退你的罰款,須另對代理人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 197 條時效求償。
靠委任契約界定責任範圍、申報書副本、書面/通訊往來,釐清是客戶提供不實資料還是代理人專業失誤。
主管機關同為財政部,但會計師依會計師法、記帳士依記帳士法,最重都可廢止證書。
不適用。無照者非『合法代理人』,稽徵機關無法透過本條懲處,你只剩民事追償。
| 對象 | 懲戒法源 | 主管機關 | 最重處分 | 本條適用 |
|---|---|---|---|---|
| 會計師 | 會計師法 | 財政部 | 廢止會計師證書 | 是(合法代理人) |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 記帳士法 | 財政部 | 廢止記帳士證書 | 是(合法代理人) |
| 非執照之代辦(朋友、地下代辦) | 無專業懲戒法源 | — | 僅民/刑事責任 | 否(非合法代理人)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扣繳義務人於申報所得額時,應提出付息戶名清單。 前項付息戶名清單,應有存戶之賬號姓名及詳細住所或居所,但繼續之存戶其住所或居所無變更者,得免填住所或居所。
本法所時各種書、表、簿、據格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製定之。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請、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其為會計師者核轉經濟部依法懲戒之。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申請複查、訴願、行政訴訟,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會計師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由財政部懲戒之規定,將原條文末句所定:「其為會計師者核轉經濟部依法懲戒之」予以刪除。
扣繳義務人於申報所得額時,應提出付息戶名清單。 前項付息戶名清單,應有存戶之賬號姓名及詳細住所或居所,但繼續之存戶其住所或居所無變更者,得免填住所或居所。
本法所時各種書、表、簿、據格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製定之。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請、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其為會計師者核轉經濟部依法懲戒之。
配合修正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會計師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由財政部懲戒之規定,將原條文末句所定:「其為會計師者核轉經濟部依法懲戒之」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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