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18 條(會計師罰則)
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代辦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申請複查、訴願、行政訴訟,證明帳目內容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違反本法規定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8 條規定,會計師等合法代理人代辦稅務違反本法時,稽徵機關得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
Q · 會計師幫我報稅出包,可以叫國稅局處罰他嗎?
依所得稅法第 118 條,會計師、記帳士等合法代理人代辦估計、申報、複查、訴願、行政訴訟等稅務事項違反本法時,得由該管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會計師法或記帳士法懲處,最重可廢止證書。你不能直接命令處罰,但可書面檢舉觸發程序;此責任與你被補稅罰款的責任互相獨立。
白話解讀
你付錢請會計師報稅,結果他搞砸了,漏報收入、多列扣除額、甚至申報書根本沒送出去。國稅局查到之後,你以為倒霉的只有你嗎?這條說的是: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如果在辦理稅務事項時違反所得稅法,稽徵機關可以層報財政部對他進行懲處。「層報財政部」不是隨便說說,財政部可以依會計師法做出停止執行業務甚至廢止會計師證書的處分。這條存在的意義是:稅務代理人不是只幫你填表格的工具人,他在法律上有獨立的注意義務,搞砸了不是一句「我只是照客戶說的報」就能脫身。對你來說,這條是你挑選會計師的底線指標,也是出事之後追究代理人責任的法律武器。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18 條為稅務代理人行政責任規範,當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於代辦稅務事項時違反所得稅法,稽徵機關得層報財政部依專業法規予以懲處,建立稅務代理人獨立於納稅義務人之外的法定注意義務。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 118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會計師、記帳士等合法代理人代辦稅務事項違反所得稅法時,由稽徵機關層報財政部依法懲處。
Q2會計師報稅報錯我能叫國稅局罰他嗎?▾
不能直接命令,但可向稽徵機關書面檢舉具體違規事實,由其層報財政部啟動懲戒。
Q3會計師被懲處後我的罰款會退嗎?▾
不會。懲處走行政懲戒,你的補稅罰款是另一條線,要另對代理人提民事求償才能追回損失。
Q4記帳士和會計師懲處一樣嗎?▾
主管機關同為財政部,但會計師依會計師法、記帳士依記帳士法,適用法規不同,最重都可廢止證書。
Q5朋友幫我報稅出包適用本條嗎?▾
若該人非會計師也非記帳士,不屬「合法代理人」,本條不適用,你只能走民事訴訟追究。
Q6本條是『得』還是『應』懲處?▾
是『得』,稽徵機關有裁量空間;輕微疏失多不上報,虛報漏報等重大違規幾乎必層報。
Q7代理人違規有沒有追訴時效?▾
本條未定層報時效;會計師懲戒時效為行為終了起 10 年(會計師法),民事求償依民法 197 條。
Q8檢舉代理人要準備什麼?▾
委任契約、往來紀錄、代理人提供的建議或申報書副本,並具體寫明違規年度、項目與金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懲戒法源 | 主管機關 | 最重處分 | 本條適用 |
|---|---|---|---|---|
| 會計師 | 會計師法 | 財政部 | 廢止會計師證書 | 是(合法代理人) |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 記帳士法 | 財政部 | 廢止記帳士證書 | 是(合法代理人) |
| 非執照之代辦(朋友、地下代辦) | 無專業懲戒法源 | — | 僅民/刑事責任 | 否(非合法代理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