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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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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2 條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原為界定行業類型以配合舊稅務獎勵條文的適用範圍。

Q · 所得稅法第12條現在還能用嗎?

所得稅法第 12 條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內容。它原本是第一章總則的行業分類定義條文,界定公用事業、工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等類型,用來框定舊第 31 條(外幣兌換損失公積金)與第 43 條(五年免稅獎勵)的適用範圍。這兩條先在民國 59 年刪除,第 12 條的定義就失去用途,十年後跟著刪除。引用所得稅法時請改用現行有效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69年被刪除。它原本定義了「公用事業」「工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等行業類型,是為了配合當時第31條(外幣兌換損失公積金)和第43條(五年免稅獎勵)的適用範圍。民國59年那兩條先被刪了,這條定義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十年後跟著走入歷史。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2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第一章總則,用於定義公用事業、工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等行業類型,作為舊第 31 條外幣兌換損失公積金與第 43 條五年免稅獎勵的適用範圍界定;民國 59 年該兩條先行刪除後,本條定義失其依附對象,於民國 69 年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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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12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的行業分類定義條文,原本界定公用事業、工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等行業類型,作為舊稅務獎勵條文的適用範圍。

Q2所得稅法第12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其配套的舊第 31 條(外幣兌換損失公積金)與第 43 條(五年免稅獎勵)先在民國 59 年刪除,本條定義失去適用對象,民國 69 年一併刪除。

Q3第12條刪除後所得稅法還有效嗎?

有效。刪除的只是單一條文,所得稅法整部法律仍持續適用並歷經多次修正,現行版本完整有效。

Q4查到所得稅法第12條空白是網站出錯嗎?

不是。內容顯示「(刪除)」是正確的法律狀態,代表該條已正式刪除,並非資料缺漏。

Q5所得稅法第12條原本定義哪些行業?

公用事業、工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六大類型,作為舊稅務獎勵的適用範圍界定。

Q6「刪除」的法條是什麼意思?

指該條經立法程序正式刪除、現行已無效力,查詢時顯示「(刪除)」,非資料缺漏。

Q7所得稅法第12條什麼時候被刪除?

民國 69 年刪除;其配套的舊第 31、43 條更早在民國 59 年先行刪除。

Q8怎麼查所得稅法第12條刪除前的內容?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比對民國 52 年全文修正版本,可看到刪除前的行業定義原文。

Q9查所得稅法時看到「刪除」要怎麼處理?

略過該條,改查同章現行有效條文(如第 11 條名詞定義),不要引用已刪除內容。

Q10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否已被刪除?

看官方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是否標示「(刪除)」,並查沿革確認刪除年度與修正理由。

Q11行業認定改看哪一條?

現行所得稅法已無統一行業定義條,依各課稅或獎勵規定的個別認定標準辦理。

Q12「刪除」vs「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單一條文失效、母法續存;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第 12 條屬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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