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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所得稅法121施行細則等之擬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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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21條授權財政部訂定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這些行政命令決定折舊年限與費用列報細節。

Q · 所得稅法第121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財政部訂施行細則與折舊年限表

依所得稅法第121條,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訂定。換言之,立法院定大原則,真正決定你設備幾年折舊完、費用怎麼列報的執行細節,由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訂定,不需再經立法院。

白話解讀

財政部手上有三把鑰匙,每一把都能直接改變你要繳多少稅。第一把是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裡面塞滿了母法沒寫清楚的執行細節,例如哪些費用可以列報、怎麼計算。第二把是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決定你買的機器設備幾年折舊完畢,折舊速度直接影響每年能扣多少成本。第三把是遞耗資產耗竭率表,決定礦場、油井這類會「用完」的資產每年可以攤多少。這三樣東西都不用經過立法院,財政部自己訂、自己改、自己公布。換句話說,立法院只畫了大框架,真正決定你口袋裡少多少錢的操作細節,全在財政部手上。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21條為授權條款,將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的訂定權授予財政部。它劃定母法(法律)與子法(行政命令)的分工界線,子法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否則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可主張其違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施行細則跟所得稅法有什麼不同?

所得稅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施行細則是財政部依第121條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母法畫大原則,細則填執行細節,但細則不能超出母法授權範圍,逾越者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可主張違法。

Q2耐用年數表多久更新一次?

沒有固定週期,財政部視需要修正。若你的設備實際壽命明顯短於表定年限,可依所得稅法第51條申請縮短耐用年限,但須提出具體事證。

Q3設備折舊可以抵稅嗎?

可以。營利事業的設備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分年提列折舊,折舊額屬費用,直接減少課稅所得。年限越短,每年可抵的稅越多。

Q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是什麼?

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121條授權訂的行政命令,補充母法執行細節,但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Q5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是什麼?

財政部依本條授權公告的折舊年限表,依資產類別列明耐用年限,決定每年可提列的折舊。

Q6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用在哪?

用於礦場、油井等會耗竭的資產,依本條授權的耗竭率表計算每年可攤提的耗竭額。

Q7授權命令和母法差在哪?

母法由立法院通過、是法律;授權命令由主管機關訂定、是行政命令,只能補充細節不能創設新義務。

Q8設備折舊怎麼抵稅?

依耐用年數表分年提列折舊,折舊額作為費用減少課稅所得,年限越短每年可抵越多。

Q9怎麼申請縮短固定資產耐用年限?

查表定年限 → 蒐集實際壽命事證 → 依所得稅法第51條向稽徵機關申請 → 核准後依縮短年限提列。

Q10怎麼查設備的折舊年限?

查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依本條授權訂定),按資產類別找對應年限。

Q11怎麼主張施行細則逾越母法?

於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中,指出該細則創設母法所無之義務、超出授權範圍,請求不予適用。

Q12施行細則 vs 函釋 哪個效力高?

施行細則是法規命令、位階高於函釋(行政規則);兩者皆不得逾越母法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母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耐用年數表
訂定機關立法院財政部財政部
法律位階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命令
可否創設納稅義務不可(逾越即違法)不可
對折舊的影響原則性規定計算與列報細節直接決定折舊年限

母法所得稅法

訂定機關
立法院
法律位階
法律
可否創設納稅義務
對折舊的影響
原則性規定

施行細則

訂定機關
財政部
法律位階
法規命令
可否創設納稅義務
不可(逾越即違法)
對折舊的影響
計算與列報細節

耐用年數表

訂定機關
財政部
法律位階
行政規則/命令
可否創設納稅義務
不可
對折舊的影響
直接決定折舊年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所得税法上の政令・財務省令への個別委任(本条に相当する単一の委任条文なし)
韓國소득세법의 대통령령(시행령) 위임 규정
中國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
德國EStG § 51 (Verordnungsermächtigung der Bundesregieru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 renvoi aux décrets d'application (décret en Conseil d'État)
美國IRC § 7805 (Treasury rulemaking authority / Treasury Regul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70316 全文修正)

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地上權及不超過三十年之典權,準以報賃論。

(0520115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等,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之。

(0950505 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規定及違反登記規定之處罰規定,已刪除。本條有關授權訂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爰配合刪除。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規報院核定原則」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之內容,因未涉及政策,屬毋須報行政院核定事項;至於本法施行細則,本應報行政院核定事項無待明文,爰配合修正,以資簡化作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70316 全文修正)

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地上權及不超過三十年之典權,準以報賃論。

(0520115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等,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之。

(0950505 修正)

一、按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規定及違反登記規定之處罰規定,已刪除。本條有關授權訂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爰配合刪除。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規報院核定原則」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之內容,因未涉及政策,屬毋須報行政院核定事項;至於本法施行細則,本應報行政院核定事項無待明文,爰配合修正,以資簡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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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21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