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定之。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21條授權財政部訂定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這些行政命令決定折舊年限與費用列報細節。
Q · 所得稅法第121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財政部訂施行細則與折舊年限表
依所得稅法第121條,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訂定。換言之,立法院定大原則,真正決定你設備幾年折舊完、費用怎麼列報的執行細節,由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訂定,不需再經立法院。
財政部手上有三把鑰匙,每一把都能直接改變你要繳多少稅。第一把是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裡面塞滿了母法沒寫清楚的執行細節,例如哪些費用可以列報、怎麼計算。第二把是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決定你買的機器設備幾年折舊完畢,折舊速度直接影響每年能扣多少成本。第三把是遞耗資產耗竭率表,決定礦場、油井這類會「用完」的資產每年可以攤多少。這三樣東西都不用經過立法院,財政部自己訂、自己改、自己公布。換句話說,立法院只畫了大框架,真正決定你口袋裡少多少錢的操作細節,全在財政部手上。
所得稅法第121條為授權條款,將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的訂定權授予財政部。它劃定母法(法律)與子法(行政命令)的分工界線,子法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否則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可主張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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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施行細則是財政部依第121條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母法畫大原則,細則填執行細節,但細則不能超出母法授權範圍,逾越者於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可主張違法。
沒有固定週期,財政部視需要修正。若你的設備實際壽命明顯短於表定年限,可依所得稅法第51條申請縮短耐用年限,但須提出具體事證。
可以。營利事業的設備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分年提列折舊,折舊額屬費用,直接減少課稅所得。年限越短,每年可抵的稅越多。
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121條授權訂的行政命令,補充母法執行細節,但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財政部依本條授權公告的折舊年限表,依資產類別列明耐用年限,決定每年可提列的折舊。
用於礦場、油井等會耗竭的資產,依本條授權的耗竭率表計算每年可攤提的耗竭額。
母法由立法院通過、是法律;授權命令由主管機關訂定、是行政命令,只能補充細節不能創設新義務。
依耐用年數表分年提列折舊,折舊額作為費用減少課稅所得,年限越短每年可抵越多。
查表定年限 → 蒐集實際壽命事證 → 依所得稅法第51條向稽徵機關申請 → 核准後依縮短年限提列。
查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依本條授權訂定),按資產類別找對應年限。
於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中,指出該細則創設母法所無之義務、超出授權範圍,請求不予適用。
施行細則是法規命令、位階高於函釋(行政規則);兩者皆不得逾越母法授權。
| 比較面向 | 母法所得稅法 | 施行細則 | 耐用年數表 |
|---|---|---|---|
| 訂定機關 | 立法院 | 財政部 | 財政部 |
| 法律位階 | 法律 | 法規命令 | 行政規則/命令 |
| 可否創設納稅義務 | 可 | 不可(逾越即違法) | 不可 |
| 對折舊的影響 | 原則性規定 | 計算與列報細節 | 直接決定折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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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地上權及不超過三十年之典權,準以報賃論。
本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等,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之。
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規定及違反登記規定之處罰規定,已刪除。本條有關授權訂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爰配合刪除。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規報院核定原則」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之內容,因未涉及政策,屬毋須報行政院核定事項;至於本法施行細則,本應報行政院核定事項無待明文,爰配合修正,以資簡化作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地上權及不超過三十年之典權,準以報賃論。
本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等,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之。
一、按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規定及違反登記規定之處罰規定,已刪除。本條有關授權訂定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爰配合刪除。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規報院核定原則」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之內容,因未涉及政策,屬毋須報行政院核定事項;至於本法施行細則,本應報行政院核定事項無待明文,爰配合修正,以資簡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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