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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120 條(稽徵人員罰則)

稽徵人員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或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者,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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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法給了稽徵人員很大的權力:可以調查你的帳冊(第68條)、可以核定你的所得額(第78條、第86條)、可以在你的財產上設限制(第103條)。但權力不是白給的。每一項權力的行使都綁著一套法定程序和時限,如果稽徵人員沒有遵守,不是「行政疏失」就算了,而是會被「懲處」。這條列出了四個條文號碼,就像四條紅線。68條要求稽徵人員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調查;78條規定核定所得額的程序要求;86條涉及扣繳義務的查核程序;103條是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規範。任何一條被違反,稽徵人員面對的是行政懲處,嚴重的會影響考績甚至公務員資格。對你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當稅務機關的人沒有按程序來的時候,你知道他們不是「神聖不可挑戰的」,他們有義務要遵守的規矩,而你可以指出他們犯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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