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人員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或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者,應予懲處。
稅法給了稽徵人員很大的權力:可以調查你的帳冊(第68條)、可以核定你的所得額(第78條、第86條)、可以在你的財產上設限制(第103條)。但權力不是白給的。每一項權力的行使都綁著一套法定程序和時限,如果稽徵人員沒有遵守,不是「行政疏失」就算了,而是會被「懲處」。這條列出了四個條文號碼,就像四條紅線。68條要求稽徵人員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調查;78條規定核定所得額的程序要求;86條涉及扣繳義務的查核程序;103條是財產保全措施的執行規範。任何一條被違反,稽徵人員面對的是行政懲處,嚴重的會影響考績甚至公務員資格。對你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當稅務機關的人沒有按程序來的時候,你知道他們不是「神聖不可挑戰的」,他們有義務要遵守的規矩,而你可以指出他們犯規。
第四類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每期租賃收入減除百分之四十五必要損耗及資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本法自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稽徵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者,應予懲處。
稽徵人員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六條或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者,應予懲處。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八十二條已除,又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四項亦已刪除,爰配合作文字修正。
稽徵人員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或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者,應予懲處。
立法理由第九十六條已於69.12.30修正所得稅法時刪除,爰予配合修正。
第四類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每期租賃收入減除百分之四十五必要損耗及資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本法自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稽徵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者,應予懲處。
原條文第八十二條已除,又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四項亦已刪除,爰配合作文字修正。
第九十六條已於69.12.30修正所得稅法時刪除,爰予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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