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規定,自88年起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但銀行利息與未上市股利仍可列入27萬額度內。
Q · 股票股利可以算進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嗎?
不行,上市記名股票股利被排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記名股票股利,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上限27萬元)。但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收益、以及未上市公司股利仍可列入。此排除是類別性的,與金額大小無關,一塊錢也不能扣。
報稅的時候,你的銀行利息和股票股利看起來都是「投資收入」,很多人習慣把它們放在一起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萬)。但這條畫了一條線:上市公司的記名股票股利,不能用這個扣除額。這條誕生的背景是1998年兩稅合一制度上路。在兩稅合一之前,企業繳了營所稅、股東拿到股利還要再繳綜所稅,確實重複課稅,所以讓股利享受儲蓄投資扣除額有道理。但兩稅合一之後,企業繳的稅可以抵減股東的個人稅,重複課稅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如果股利還能享受27萬的扣除額,等於是雙重優惠。所以這條把上市股票股利踢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範圍。你的銀行利息還是可以用,但股利不行。
所得稅法第17條之3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排除規定,將「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排除於該扣除額適用範圍外。其立法背景為兩稅合一制度,避免在重複課稅問題消除後,股利仍重複享有儲蓄投資扣除優惠而形成雙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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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是不能走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018年稅改後股利有兩種計稅方式(第15條第四、五項):合併計稅按8.5%算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或分開計稅按28%固定稅率。所得稅率30%以下通常選合併,40%以上選分開。
可以。本條排除的只有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未公開發行或未上市公司股票(例如自己經營的公司)股利,仍可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額度計算。
上市公開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不行,依第17條之3被排除,且與金額大小無關;但銀行利息、儲蓄性質信託收益、未上市公司股利仍可列入。
上市公開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不行,依第17條之3被排除;但未上市公司股利可以。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排除規定,把上市記名股票股利踢出27萬扣除額適用範圍。
綜所稅對利息、信託收益等儲蓄投資所得的特別扣除,每戶每年上限27萬元。
記名股票載明股東姓名、轉讓須背書登記;本條僅排除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
走第15條:合併計稅按8.5%抵減(上限8萬)或分開計稅28%,依總所得高低二擇一。
銀行利息+儲蓄性質信託收益+未上市股利,合計與27萬取小者,上市股利不納入。
主動更正申報,比被國稅局剔除後補稅加計利息划算。
確認發股公司是否『公開發行並上市』且為記名股票,三條件同時成立才被排除。
利息可列入27萬扣除額,上市記名股利不行;兩者在稅法上站在扣除線兩邊。
| item | can_deduct_270k | note |
|---|---|---|
|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 | 可列入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核心適用對象 |
| 儲蓄性質信託收益 | 可列入 | 與利息同屬適用範圍 |
| 未上市公司股利 | 可列入 | 非公開發行上市,不受第17條之3排除 |
| 上市公開發行記名股票股利 | 不可列入 | 第17條之3明文排除,與金額無關 |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在兩稅合一制下,股利已無重複課稅情事,爰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俾免享受重複減免之優惠。 三、惟因兩稅合一制係自八十七年度起實施,且因公司八十七年度所分配之盈餘,係屬其八十六年度之盈餘,尚無兩稅合一制度之適用。爰於本條明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股利始不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在兩稅合一制下,股利已無重複課稅情事,爰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俾免享受重複減免之優惠。 三、惟因兩稅合一制係自八十七年度起實施,且因公司八十七年度所分配之盈餘,係屬其八十六年度之盈餘,尚無兩稅合一制度之適用。爰於本條明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股利始不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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