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7-3 條(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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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規定,自88年起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但銀行利息與未上市股利仍可列入27萬額度內。
Q · 股票股利可以算進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嗎?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記名股票股利,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上限27萬元)。但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收益、以及未上市公司股利仍可列入。此排除是類別性的,與金額大小無關,一塊錢也不能扣。
白話解讀
報稅的時候,你的銀行利息和股票股利看起來都是「投資收入」,很多人習慣把它們放在一起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萬)。但這條畫了一條線:上市公司的記名股票股利,不能用這個扣除額。這條誕生的背景是1998年兩稅合一制度上路。在兩稅合一之前,企業繳了營所稅、股東拿到股利還要再繳綜所稅,確實重複課稅,所以讓股利享受儲蓄投資扣除額有道理。但兩稅合一之後,企業繳的稅可以抵減股東的個人稅,重複課稅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如果股利還能享受27萬的扣除額,等於是雙重優惠。所以這條把上市股票股利踢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範圍。你的銀行利息還是可以用,但股利不行。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7條之3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排除規定,將「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排除於該扣除額適用範圍外。其立法背景為兩稅合一制度,避免在重複課稅問題消除後,股利仍重複享有儲蓄投資扣除優惠而形成雙重減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股票股利可以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嗎?▾
上市公開發行的記名股票股利不行,這是第17條之3排除的;但未上市公司股利可以。
Q2銀行利息可以扣27萬嗎?▾
可以。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收益都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上限27萬)範圍內。
Q3股利不能扣27萬,那怎麼節稅?▾
走第15條第四、五項:合併計稅按8.5%可抵減(每戶上限8萬)或分開計稅28%,依總所得高低二擇一。
Q4把股票過給配偶能用配偶的扣除額嗎?▾
不行。夫妻合併申報,上市記名股票股利在誰名下都一樣被排除。
Q5股利金額很小也不能扣嗎?▾
不能。第17條之3是類別性排除,與金額大小無關,一塊錢也不行。
Q6未上市公司股利可以扣嗎?▾
可以。本條只排除『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記名股票,未上市或未公開發行公司股利不受限制。
Q7過去年度誤把股利列入扣除額怎麼辦?▾
主動更正申報,比被國稅局查到剔除後補稅加計利息划算。
Q82018年稅改後這條還有效嗎?▾
有效。稅改改的是股利的計稅方式(第15條),但股利不得列入儲蓄投資扣除額這條並未廢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an_deduct_270k | note |
|---|---|---|
|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 | 可列入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核心適用對象 |
| 儲蓄性質信託收益 | 可列入 | 與利息同屬適用範圍 |
| 未上市公司股利 | 可列入 | 非公開發行上市,不受第17條之3排除 |
| 上市公開發行記名股票股利 | 不可列入 | 第17條之3明文排除,與金額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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