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7-3 條(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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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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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規定,自88年起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但銀行利息與未上市股利仍可列入27萬額度內。
Q · 股票股利可以算進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嗎?
不行,上市記名股票股利被排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3,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記名股票股利,不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上限27萬元)。但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收益、以及未上市公司股利仍可列入。此排除是類別性的,與金額大小無關,一塊錢也不能扣。
深度解讀
報稅的時候,你的銀行利息和股票股利看起來都是「投資收入」,很多人習慣把它們放在一起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萬)。但這條畫了一條線:上市公司的記名股票股利,不能用這個扣除額。這條誕生的背景是1998年兩稅合一制度上路。在兩稅合一之前,企業繳了營所稅、股東拿到股利還要再繳綜所稅,確實重複課稅,所以讓股利享受儲蓄投資扣除額有道理。但兩稅合一之後,企業繳的稅可以抵減股東的個人稅,重複課稅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如果股利還能享受27萬的扣除額,等於是雙重優惠。所以這條把上市股票股利踢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範圍。你的銀行利息還是可以用,但股利不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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