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7-2 條(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綜合所得稅額之扣抵或退還)
- 1.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 2.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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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賣自用住宅繳的所得稅,兩年內重購更貴的自宅可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亦適用。
Q · 賣自用住宅繳的所得稅,買新房可以退回來嗎?
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出售自用住宅繳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只要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且新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已繳的稅可在重購年度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售後購、先購後售都適用。適用對象限2016年前取得、走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的房屋;2016年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第14條之8)。
白話解讀
賣房子賺了錢要繳所得稅,這筆稅很痛。但如果你賣掉之後兩年內買了一間更貴的自用住宅,本來繳的那筆所得稅可以退給你或從下一年度的稅裡扣掉。條件很明確:舊屋是自用住宅,新屋也是自用住宅,新屋價格超過舊屋價格,兩年內完成移轉登記。先賣後買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第二項)。這條的精神是:你只是換房子住,不是在炒房套利,政府不應該在這個過程中課你的稅。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賣了舊房繳了幾十萬的稅,兩年內買了新房卻沒去申請退稅,那筆錢就這樣沉在國庫裡。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為重購自用住宅退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繳納之財產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價額更高之自用住宅,得就已繳稅額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亦適用,旨在使單純改善居住而非套利之換屋行為免受課稅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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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購自宅退稅是什麼?▾
賣自用住宅繳的所得稅,兩年內買更貴自宅可退還或扣抵。
Q2重購退稅要符合什麼條件?▾
新舊屋都是自用住宅、新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兩次移轉登記間隔不超過兩年。
Q3先買新房再賣舊房可以退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先購後售亦適用,以兩次移轉登記日間距計算。
Q4重購退稅怎麼申請?▾
在重購完成移轉登記年度的結算申報時,檢附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謄本向國稅局申請。
Q5新房比較便宜可以退稅嗎?▾
不行,新屋價額必須超過原出售價額,平手或更低都不符合。
Q6重購退稅的兩年怎麼算?▾
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不是簽約日或交屋日。
Q7房地合一上路後這條還能用嗎?▾
限2016年前取得的舊制房屋,2016年後取得適用第14條之8。
Q8退稅後新房可以馬上賣掉嗎?▾
不行,重購後短期內移轉或改作非自用,國稅局會追回已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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