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公司資金被股東挪用或無息貸與他人,國稅局按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
Q · 公司的錢被股東借走沒收利息,會怎樣?
會。沒收利息,國稅局按基準利率幫你設算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款項不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國稅局會按該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利息或利息偏低者亦同。例外只有「預支職工薪資」,以及公司遭侵占、背信、詐欺且已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情況。
公司帳戶裡的錢,跟老闆口袋裡的錢,法律上是兩個人的錢。但台灣有一大堆中小企業老闆把公司當自己的提款機:股東代收貨款拖著不繳回、董事把公司資金「暫時借去」周轉、監察人挪用公款去投資。這些行為讓公司的錢無償被私人使用,等於股東免費拿到了一筆貸款,而公司白白損失了利息收入。國稅局不會放過這個漏洞。就算你沒有簽借據、沒有約定利息,稅務機關會直接用台灣銀行基準利率幫你「算出」一筆利息收入,然後對公司課稅。第二項更狠:公司借錢給任何人(不只股東),只要沒收利息或利息偏低,國稅局一樣設算利息。唯一的例外是預支員工薪資,以及公司確實被侵占而已提告的情況。換句話說,你不是「沒收利息就沒事」,而是「沒收利息國稅局幫你收」。
設算利息課稅,是指公司資金被內部人(股東、董事、監察人)挪用或無償貸與他人時,即使雙方未約定利息,稅務機關仍按該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視同公司取得利息收入並予以課稅的制度。其立法目的在維護公司法人格獨立,防止以無息資金移轉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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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該資金使用期間所屬年度的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不是借款當天或還款日的利率。跨年度時每個年度各用當年1月1日的基準利率分段計算。台灣銀行基準利率通常低於一般貸款利率,設算金額其實不高,但問題在於被國稅局盯上後會連帶檢查其他項目。
若老闆娘是股東或董事配偶而非公司人員,從公司拿走的款項可能被視為股東挪用。實務上國稅局主要查大額、長期挪用,小額零星支出多列其他費用,但累積到一定規模仍有權設算。最安全做法是公司發薪資或股利給老闆,老闆再以個人資金支付家庭開銷,帳上乾淨。
會,除非屬於預支職工薪資。員工購屋貸款不是預支薪資,公司無息借款給員工買房,第二項直接適用設算利息。許多公司改採員工向銀行貸款、公司補貼利息差額的方式,帳上列為費用而非資金貸與,稅務處理完全不同。
要。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利息或利息偏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二項,按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資金被無償或低利使用時,即使未約定利息,稅務機關仍按基準利率視同公司取得利息收入課稅的制度。
第一項管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不繳或挪用;第二項管公司資金貸與任何他人。例外分別是提告侵占與預支薪資。
股東董事監察人代公司收取貨款等款項後,未在相當期間繳回公司,視同無償使用公司資金而設算利息。
本金 × 該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 × (使用天數÷365),跨年度各年度分段計算。
借款前簽借據、約定不低於台銀基準利率的利息、按期繳息留匯款紀錄;或將資金定性為預支職工薪資。
立即向地檢署提侵占或背信告訴取得受理通知書,於申報時據但書主張排除設算。
先確認金額與起訖期間是否正確(國稅局有時算錯),補簽借據補付利息停止未來設算,並可於復查階段提實際市場利率抗辯。
24-3針對資金無息使用的設算利息;43-1針對關係人整體交易不合常規的全面調整,範圍更廣。
| 面向 | 第一項(代收不繳/挪用) | 第二項(資金貸與) |
|---|---|---|
| 適用對象 | 股東、董事、監察人 | 股東或任何他人 |
| 觸發行為 | 代收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 | 貸與資金未收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 |
| 但書例外 | 遭侵占、背信、詐欺且已提訴或經檢察官起訴 | 預支職工薪資 |
| 設算利率 | 該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 | 該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 |
| 課稅主體 | 公司(設算利息收入) | 公司(設算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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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及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允許其股東、董事、監察人無償使用公司款項,從事不正當損益安排,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稽徵機關得予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並於但書就公司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等非借貸性質予以排除,以符合其實際損益。另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亦允宜設算公司利息收入,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號解釋理由,涉及人民繳納稅捐之客體,應以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定之,方符租稅法律主義。有關營利事業擬制設算利息收入,已涉及人民繳納稅捐之客體,爰予明定課稅依據,以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及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允許其股東、董事、監察人無償使用公司款項,從事不正當損益安排,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稽徵機關得予設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並於但書就公司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等非借貸性質予以排除,以符合其實際損益。另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亦允宜設算公司利息收入,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號解釋理由,涉及人民繳納稅捐之客體,應以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定之,方符租稅法律主義。有關營利事業擬制設算利息收入,已涉及人民繳納稅捐之客體,爰予明定課稅依據,以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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