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24-3 條(利息收入課稅)
- 1.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 2.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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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公司資金被股東挪用或無息貸與他人,國稅局按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
Q · 公司的錢被股東借走沒收利息,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款項不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國稅局會按該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利息或利息偏低者亦同。例外只有「預支職工薪資」,以及公司遭侵占、背信、詐欺且已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情況。
白話解讀
公司帳戶裡的錢,跟老闆口袋裡的錢,法律上是兩個人的錢。但台灣有一大堆中小企業老闆把公司當自己的提款機:股東代收貨款拖著不繳回、董事把公司資金「暫時借去」周轉、監察人挪用公款去投資。這些行為讓公司的錢無償被私人使用,等於股東免費拿到了一筆貸款,而公司白白損失了利息收入。國稅局不會放過這個漏洞。就算你沒有簽借據、沒有約定利息,稅務機關會直接用台灣銀行基準利率幫你「算出」一筆利息收入,然後對公司課稅。第二項更狠:公司借錢給任何人(不只股東),只要沒收利息或利息偏低,國稅局一樣設算利息。唯一的例外是預支員工薪資,以及公司確實被侵占而已提告的情況。換句話說,你不是「沒收利息就沒事」,而是「沒收利息國稅局幫你收」。
法律定性
設算利息課稅,是指公司資金被內部人(股東、董事、監察人)挪用或無償貸與他人時,即使雙方未約定利息,稅務機關仍按該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視同公司取得利息收入並予以課稅的制度。其立法目的在維護公司法人格獨立,防止以無息資金移轉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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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借錢給股東要報稅嗎?▾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利息或利息偏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二項,需按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Q2設算利息用哪個利率?▾
用資金使用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的台灣銀行基準利率,跨年度則各年度分段計算。
Q3股東把錢還回去就沒事了嗎?▾
不行。設算基礎是使用期間,不論是否歸還,使用期間照樣設算利息。
Q4預支員工薪資也要設算嗎?▾
不用。預支職工薪資是第二項明文排除的例外,不設算利息。
Q5公司被董事侵占也要被課設算利息嗎?▾
若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但書不予設算;但須『已經』提告,不是打算提告。
Q6沒簽借據、沒約定利息就不會被查嗎?▾
有無借據與約定利息不影響設算,只要資金被使用且未收取相當利息即可能設算。
Q7核課期間多久?▾
已申報5年、未申報7年(稅捐稽徵法第21條),國稅局可往回追查此期間內所有設算利息。
Q8公司借錢給員工買房要設算嗎?▾
會,購屋借款非預支薪資,第二項直接適用。實務多改採向銀行貸款由公司補貼利息差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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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第一項(代收不繳/挪用) | 第二項(資金貸與) |
|---|---|---|
| 適用對象 | 股東、董事、監察人 | 股東或任何他人 |
| 觸發行為 | 代收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 | 貸與資金未收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 |
| 但書例外 | 遭侵占、背信、詐欺且已提訴或經檢察官起訴 | 預支職工薪資 |
| 設算利率 | 該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 | 該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台灣銀行基準利率 |
| 課稅主體 | 公司(設算利息收入) | 公司(設算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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