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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24-2 條(認購權證)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但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2.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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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4條之2規定權證發行人避險交易損益須併入權證損益課稅,損失扣除以權利金收入減發行成本餘額為限。

Q · 權證避險交易的損失可以全部扣掉嗎?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2但書,權證發行人避險交易的損失扣除上限為「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超過此天花板的避險損失,不得減除也不能拿來抵公司其他業務的所得。另外,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益在交易完成結算後,必須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4條之1(證券)和第4條之2(期貨)的免稅規定。

白話解讀

券商發行認購權證的時候,不是寫張紙賣出去就結束了。為了控制風險,發行券商必須同時在市場上買賣標的股票和衍生性商品來對沖(避險)。問題來了:權證本身的權利金收入要課稅,但避險交易買賣股票的損益在一般情況下是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停徵),這就造成了一個不對稱:賺的要繳稅,避險賠的卻不能扣。本條的第一項打破了這個不對稱:只要是「基於風險管理」的避險交易,損益要併入權證損益一起課稅。賺了一起算,賠了也一起扣。但有天花板:避險交易的損失扣到權利金收入減掉發行成本後的餘額為限,再多就不能扣了。第二項把同樣的邏輯延伸到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完成結算後,損益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不適用證券和期貨交易所得的停徵規定。兩個條項封住同一個洞:防止金融機構用衍生性商品把應稅所得轉化成免稅的交易所得或製造人工虧損。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24條之2為金融衍生商品反避稅規範,規定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避險交易損益應併入權證損益課稅,避險損失扣除以權利金淨利潤為上限;另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益應於結算年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排除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停徵之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權利金收入(元)發行成本及費用(元)避險交易損失(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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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券商發權證的避險損失超過權利金利潤,超出的部分真的完全不能用嗎?

本條但書的損失扣除上限是「權利金收入減除發行成本與費用後的餘額」。超過的部分不得減除,也不能拿去抵公司其他業務的所得。這個設計的考量是:避險損失本質上是權證發行的成本,不應該溢出到其他業務。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券商會在發行前就模擬避險成本的稅後影響,如果預期避險損失可能超過權利金淨利潤,發行定價會把稅務成本加進去,或乾脆不發。

Q2OTC的利率交換合約(IRS)賺了錢,要併入營所稅嗎?

要。第二項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益在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或期貨交易所得的停徵。IRS屬於經金管會核可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適用本條。結算年度的認定是關鍵:如果IRS分期結算,每次結算的損益歸入結算當年度。內行人提示:注意區分IRS的「定期交換利息差額」(逐期結算入帳)和「提前終止的結算金額」(一次性入帳),兩者的所得歸屬年度可能不同。

Q3台灣期貨交易所的標準化期貨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標準化期貨走期貨交易稅條例,適用第4條之2期貨交易所得停徵規定。本條第二項規範的是經金管會核可經營的OTC衍生性金融商品。兩者是平行的稅務體系,判斷關鍵是「在哪裡交易」和「經誰核可」。內行人提示:同一家銀行可能同時有場內期貨部位和場外OTC部位,前者免稅後者課稅,帳務分離和稅務申報必須清楚切割。

Q4所得稅法第24條之2是什麼?

金融衍生商品反避稅條款。規定權證發行人避險交易損益必須與權證損益合併課稅,衍生品交易所得排除免稅規定適用,損失扣除有天花板。封住金融機構用衍生商品將應稅所得包裝成免稅的避稅路徑。

Q5權證避險損失扣除天花板是什麼意思?

天花板 = 權利金收入 − 發行成本及費用。避險交易虧損只能扣到這個金額為止,超出部分不可減除也不能抵其他業務所得。設計邏輯:避險虧損是為權證服務的成本,只能在權證利潤內消化。

Q6哪些金融商品適用第24條之2?

兩類:(1) 認購或認售權證發行人的避險交易(第一項);(2) 經金管會核可經營的OTC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利率交換、選擇權、遠期契約(第二項)。標準化期貨不適用,走期貨交易稅條例。

Q7避險交易和自營交易在稅務上差在哪?

避險交易損益必須併入權證課稅(本條§24-2);自營交易損益回歸一般規定,證券交易所得適用§4-1停徵。分類錯誤的稅負差異巨大,國稅局查核重點就是「這筆到底是避險還是自營」。

Q8權證避險交易怎麼報稅?

建立避險交易獨立帳冊 → 每筆避險連結到特定權證 → 計算天花板(權利金−成本)→ 避險損益併入權證損益 → 填入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超出天花板的損失在申報書上自行剔除。

Q9避險損失扣除上限怎麼計算?

公式:天花板 = 權利金收入 − 各項相關發行成本及費用。例:權利金5000萬、發行成本1000萬 → 天花板4000萬。避險虧8000萬只能扣4000萬,另外4000萬不得減除。

Q10怎麼證明交易是基於風險管理?

準備三份文件:(1) 避險策略書面政策(Delta避險/Gamma避險策略說明);(2) 每筆交易的風險評估報告;(3) 避險交易明細與對應權證的連結關係。沒有文件 = 國稅局否認避險性質。

Q11衍生性金融商品結算年度怎麼認定?

以「交易完成結算」時點為準。IRS定期交換利息差額 → 每次交換日為結算日,歸入該年度;IRS提前終止 → 終止結算日歸入該年度。跨年結算判斷錯誤 = 所得歸屬年度錯 = 罰款風險。

Q12標準化期貨 vs OTC衍生品的稅務差異?

標準化期貨(期交所交易)→ 適用§4-2所得停徵,免稅。OTC衍生品(場外交易/金管會核可)→ 適用本條第二項,併入營所稅課稅。判斷關鍵:交易場所和核可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l_acol_bcol_c
適用對象權證發行人避險交易(§24-2 I)OTC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24-2 II)標準化期貨(期貨交易稅條例)
課稅方式損益併入權證損益一起課稅結算後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期貨交易所得停徵(§4-2)
損失扣除有天花板(權利金收入−發行成本)一般營所稅損失扣除規則交易所得停徵故損失不計入
免稅適用排除§4-1及§4-2排除§4-1及§4-2適用§4-2免稅
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發行金管會核可經營期貨交易所/金管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法人税法 第61条の5(デリバティブ取引に係る利益額又は損失額の益金又は損金算入)
🇺🇸 美國IRC § 1256(mark-to-market treatment for regulated futures contracts and foreign currency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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