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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1已於2018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核心,現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
Q · 所得稅法第3條之1現在還有用嗎?
沒有,2018年已刪除,改採股利二擇一制
所得稅法第3條之1已於2018年2月7日刪除。它原本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條文,讓股東能把公司繳過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拿來扣抵自己的綜合所得稅,避免同一筆盈餘被課兩次稅。2018年股利課稅改制後,這套設算扣抵走入歷史,現行制度改為「合併計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二擇一。
台灣曾讓股東把公司繳過的營所稅拿來扣抵個人綜所稅,2018年廢除,改採股利二擇一制。這條走入歷史,但它改變了台灣數百萬股東的稅負結構。
所得稅法第3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心臟條款,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用以扣抵其綜合所得稅,目的在消除公司階段與股東階段對同一盈餘重複課稅。該制度自1998年實施,2018年配合股利所得課稅改制全面廢除。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條文,讓股東用公司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扣抵綜合所得稅,避免重複課稅,已於2018年刪除。
改採二擇一:合併計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為與國際接軌、簡化稅制並改善稅收結構,2018年股利課稅改制時全面廢除,與德國、法國等發源國的廢除潮一致。
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股東綜合所得稅整合,讓同一筆公司盈餘不會在公司和股東兩個階段被課兩次稅。
公司用來記錄已繳營所稅中可分配給股東扣抵之稅額的帳戶,隨設算扣抵廢除而走入歷史。
設算扣抵是用公司繳的稅去抵個人稅(完全消除重複課稅);二擇一制是給固定8.5%抵減或直接28%分開課(部分緩和)。
二擇一:把股利併入綜所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或選擇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股利金額×8.5%即為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股利金額大、綜所稅率高者通常選28%分開計稅較有利;股利少、稅率低者選合併計稅抵減8.5%。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3條之1沿革,可見1997增訂、2009修正、2018刪除三個節點。
設算扣抵理論上完全消除重複課稅較有利;但二擇一制對小股東設8.5%抵減、對大股東28%設上限,視個案而定。
都源自同一思潮,德國2001、法國2005先廢除,台灣2018才廢,台灣是國際退潮的後段班。
| 項目 | 設算扣抵制(2018前) | 股利二擇一制(2018後) |
|---|---|---|
| 課稅模式 | 公司繳的營所稅可由股東扣抵綜所稅 | 合併計稅抵減8.5%或分開課28% |
| 重複課稅 | 完全消除(理論上) | 部分緩和,非完全消除 |
| 高股利所得者 | 扣抵後實質稅負可能偏低 | 28%分開計稅設有上限保護 |
| 稅制複雜度 | 高(需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較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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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兩稅合一制度之基本規定;並明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依規定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增列第二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刪除本條有關合夥人或資本主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國際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改革趨勢,原採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芬蘭、挪威、土耳其、英國及西班牙等,近年改採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或上開兩法擇一或併同適用之方法課稅。 三、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參考前開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營利事業之股東、社員或出資者因投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其計算應納稅額方式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以下簡稱二擇一制度),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再併同盈餘分配予其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扣抵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兩稅合一制度之基本規定;並明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依規定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增列第二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刪除本條有關合夥人或資本主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依國際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改革趨勢,原採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芬蘭、挪威、土耳其、英國及西班牙等,近年改採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或上開兩法擇一或併同適用之方法課稅。 三、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參考前開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營利事業之股東、社員或出資者因投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其計算應納稅額方式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以下簡稱二擇一制度),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再併同盈餘分配予其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扣抵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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