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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所得稅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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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1已於2018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核心,現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

Q · 所得稅法第3條之1現在還有用嗎?

沒有,2018年已刪除,改採股利二擇一制

所得稅法第3條之1已於2018年2月7日刪除。它原本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條文,讓股東能把公司繳過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拿來扣抵自己的綜合所得稅,避免同一筆盈餘被課兩次稅。2018年股利課稅改制後,這套設算扣抵走入歷史,現行制度改為「合併計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二擇一。

白話解讀

台灣曾讓股東把公司繳過的營所稅拿來扣抵個人綜所稅,2018年廢除,改採股利二擇一制。這條走入歷史,但它改變了台灣數百萬股東的稅負結構。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心臟條款,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用以扣抵其綜合所得稅,目的在消除公司階段與股東階段對同一盈餘重複課稅。該制度自1998年實施,2018年配合股利所得課稅改制全面廢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3條之1是什麼?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條文,讓股東用公司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扣抵綜合所得稅,避免重複課稅,已於2018年刪除。

Q2兩稅合一廢除後股利怎麼課稅?

改採二擇一:合併計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Q3設算扣抵制度為什麼被廢除?

為與國際接軌、簡化稅制並改善稅收結構,2018年股利課稅改制時全面廢除,與德國、法國等發源國的廢除潮一致。

Q4兩稅合一是什麼意思?

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股東綜合所得稅整合,讓同一筆公司盈餘不會在公司和股東兩個階段被課兩次稅。

Q5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公司用來記錄已繳營所稅中可分配給股東扣抵之稅額的帳戶,隨設算扣抵廢除而走入歷史。

Q6設算扣抵和股利二擇一制差在哪?

設算扣抵是用公司繳的稅去抵個人稅(完全消除重複課稅);二擇一制是給固定8.5%抵減或直接28%分開課(部分緩和)。

Q7兩稅合一廢除後股利所得怎麼申報?

二擇一:把股利併入綜所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或選擇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Q8現行股利可抵減稅額怎麼算?

股利金額×8.5%即為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Q9高股利所得者該選哪一種課稅方式?

股利金額大、綜所稅率高者通常選28%分開計稅較有利;股利少、稅率低者選合併計稅抵減8.5%。

Q10怎麼查設算扣抵制度的修法歷史?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3條之1沿革,可見1997增訂、2009修正、2018刪除三個節點。

Q11設算扣抵制 vs 股利二擇一制哪個對股東有利?

設算扣抵理論上完全消除重複課稅較有利;但二擇一制對小股東設8.5%抵減、對大股東28%設上限,視個案而定。

Q12台灣兩稅合一 vs 德國法國差在哪?

都源自同一思潮,德國2001、法國2005先廢除,台灣2018才廢,台灣是國際退潮的後段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設算扣抵制(2018前)股利二擇一制(2018後)
課稅模式公司繳的營所稅可由股東扣抵綜所稅合併計稅抵減8.5%或分開課28%
重複課稅完全消除(理論上)部分緩和,非完全消除
高股利所得者扣抵後實質稅負可能偏低28%分開計稅設有上限保護
稅制複雜度高(需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較簡化

設算扣抵制(2018前)

課稅模式
公司繳的營所稅可由股東扣抵綜所稅
重複課稅
完全消除(理論上)
高股利所得者
扣抵後實質稅負可能偏低
稅制複雜度
高(需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股利二擇一制(2018後)

課稅模式
合併計稅抵減8.5%或分開課28%
重複課稅
部分緩和,非完全消除
高股利所得者
28%分開計稅設有上限保護
稅制複雜度
較簡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所得税法第92条(配当控除)— 部分設算扣抵,現仍存續
韓國소득세법 제56조(배당세액공제,Gross-up 제도)
中國无对应制度(采古典制,股息红利按个人所得税分类课征)
德國Körperschaftsteuerliches Anrechnungsverfahren(KStG a.F.,2001年廢除改採半額/部分所得課稅法)
法國Avoir fiscal(CGI art. 158 bis ancien,2005年廢除)
美國无完全設算扣抵(古典制,qualified dividends 適用優惠稅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61226 增訂)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兩稅合一制度之基本規定;並明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依規定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0980501 修正)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增列第二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刪除本條有關合夥人或資本主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10701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國際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改革趨勢,原採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芬蘭、挪威、土耳其、英國及西班牙等,近年改採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或上開兩法擇一或併同適用之方法課稅。   三、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參考前開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營利事業之股東、社員或出資者因投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其計算應納稅額方式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以下簡稱二擇一制度),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再併同盈餘分配予其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扣抵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2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揭示兩稅合一制度之基本規定;並明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依規定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0980501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增列第二項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刪除本條有關合夥人或資本主得申報扣抵獲配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規定。

(107011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國際股利所得課稅制度改革趨勢,原採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芬蘭、挪威、土耳其、英國及西班牙等,近年改採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或上開兩法擇一或併同適用之方法課稅。   三、為建立符合國際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參考前開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營利事業之股東、社員或出資者因投資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其計算應納稅額方式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以下簡稱二擇一制度),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再併同盈餘分配予其股東、社員或出資者扣抵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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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3-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