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3-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之1已於2018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核心,現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
Q · 所得稅法第3條之1現在還有用嗎?
所得稅法第3條之1已於2018年2月7日刪除。它原本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條文,讓股東能把公司繳過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拿來扣抵自己的綜合所得稅,避免同一筆盈餘被課兩次稅。2018年股利課稅改制後,這套設算扣抵走入歷史,現行制度改為「合併計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二擇一。
白話解讀
台灣曾讓股東把公司繳過的營所稅拿來扣抵個人綜所稅,2018年廢除,改採股利二擇一制。這條走入歷史,但它改變了台灣數百萬股東的稅負結構。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心臟條款,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用以扣抵其綜合所得稅,目的在消除公司階段與股東階段對同一盈餘重複課稅。該制度自1998年實施,2018年配合股利所得課稅改制全面廢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3條之1是什麼?▾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條文,讓股東用公司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扣抵綜合所得稅,避免重複課稅,已於2018年刪除。
Q2兩稅合一廢除後股利怎麼課稅?▾
改採二擇一:合併計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Q3設算扣抵制度為什麼被廢除?▾
為與國際接軌、簡化稅制並改善稅收結構,2018年股利課稅改制時全面廢除,與德國、法國等發源國的廢除潮一致。
Q4兩稅合一是什麼意思?▾
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股東綜合所得稅整合,讓同一筆公司盈餘不會在公司和股東兩個階段被課兩次稅。
Q5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公司用來記錄已繳營所稅中可分配給股東扣抵之稅額的帳戶,隨設算扣抵廢除而走入歷史。
Q6設算扣抵和股利二擇一制差在哪?▾
設算扣抵是用公司繳的稅去抵個人稅(完全消除重複課稅);二擇一制是給固定8.5%抵減或直接28%分開課(部分緩和)。
Q7兩稅合一廢除後股利所得怎麼申報?▾
二擇一:把股利併入綜所稅、減除8.5%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或選擇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Q8現行股利可抵減稅額怎麼算?▾
股利金額×8.5%即為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Q9高股利所得者該選哪一種課稅方式?▾
股利金額大、綜所稅率高者通常選28%分開計稅較有利;股利少、稅率低者選合併計稅抵減8.5%。
Q10怎麼查設算扣抵制度的修法歷史?▾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3條之1沿革,可見1997增訂、2009修正、2018刪除三個節點。
Q11設算扣抵制 vs 股利二擇一制哪個對股東有利?▾
設算扣抵理論上完全消除重複課稅較有利;但二擇一制對小股東設8.5%抵減、對大股東28%設上限,視個案而定。
Q12台灣兩稅合一 vs 德國法國差在哪?▾
都源自同一思潮,德國2001、法國2005先廢除,台灣2018才廢,台灣是國際退潮的後段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設算扣抵制(2018前) | 股利二擇一制(2018後) |
|---|---|---|
| 課稅模式 | 公司繳的營所稅可由股東扣抵綜所稅 | 合併計稅抵減8.5%或分開課28% |
| 重複課稅 | 完全消除(理論上) | 部分緩和,非完全消除 |
| 高股利所得者 | 扣抵後實質稅負可能偏低 | 28%分開計稅設有上限保護 |
| 稅制複雜度 | 高(需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較簡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