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2 條(信託帳簿及憑證)
快速跳轉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 條之 2 要求信託受託人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支出取得憑證,不得混合記帳。
Q · 受託人可以把好幾個信託混在一起記帳嗎?
不行,所得稅法第 6 條之 2 要求各信託分別設帳
依所得稅法第 6 條之 2,受託人就各信託必須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每筆收支項目,且支出須取得憑證,不得把多個信託混在同一本帳上。這項義務同時服務稅捐稽徵(讓國稅局得以查核各信託所得)與受益人監督(讓委託人、受益人有明確依據要求檢視該信託的獨立帳簿),搭配信託法第 31、32 條構成完整的帳務透明要求。
深度解讀
信託最大的焦慮不是本金會不會虧,是你永遠不知道受託人把錢花到哪去了。602 條就是那道保險鎖。它強制所有信託的受託人(不管是銀行、信託業、或私人)必須「各信託分別設帳」、「詳細記載收支」、「支出必須取得憑證」。這聽起來像是給稅務機關方便,但真正的獲利者是你:如果你是委託人或受益人,這條法律賦予你要求檢視帳簿的正當性依據。沒有這條,受託人可以把十個信託混在一起算帳,你永遠搞不清楚自己那份的真實狀況。它搭配信託法第 31 條形成制度性的透明要求,任何信託糾紛的第一步,幾乎都是請求受託人提出獨立帳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