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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2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起訖規定隨兩稅合一廢止失效。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2還有效嗎?
已刪除。107年兩稅合一廢止後失效
所得稅法第66條之2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本條原規定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及期初餘額計算方式,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廢止而一併刪除,自此營利事業不再需要維護該帳戶的時序紀錄;現行股利所得改採合併計稅(可抵減)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
原規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採曆年制,以及期初餘額計算方式。民國107年1月18日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止而刪除,自此營利事業不再需要維護此帳戶的時序紀錄。
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的程序性規範,定義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與期初餘額計算基礎,於民國107年隨該制度廢止而失效。
已刪除條文,原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與期初餘額計算方式,屬兩稅合一程序規範。
民國107年1月18日,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廢止。
刪除不溯及既往,各該年度依當時制度計算分配者於當年度仍有效。
兩稅合一時期營利事業用以記錄可分配給股東抵減綜所稅額度的法定帳戶,107年隨制度廢止取消。
整合營利事業所得稅與股東個人綜所稅、避免股利重複課稅的制度,民國87年實施、107年廢止。
民國107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刪除,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退場。
二擇一:股利併入綜所總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依各該年度當時制度認定,刪除不溯及既往;跨制度過渡細節以財政部相關函釋為準。
稅率級距低者通常合併計稅有利、高所得者分開計稅可能較划算,須個案試算比較。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沿革』頁,可檢視86年增訂至107年刪除的逐版條文。
舊制公司已納營所稅可由股東抵綜所稅;新制股利與營所稅分離,改採抵減或分開計稅二擇一。
視個人綜所稅率級距而定,須以股利金額與其他所得合併試算才能判斷。
| 項目 | 兩稅合一舊制(107前) | 現行新制(107起) |
|---|---|---|
| 課稅架構 | 公司已納營所稅可由股東抵綜所稅 | 股利所得與營所稅分離計算 |
|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營利事業須維護並記錄起訖(第66條之2) | 已取消,無須維護 |
| 股東課稅方式 | 可扣抵稅額抵減應納稅額 | 合併計稅8.5%抵減(上限8萬) 或 28%分開計稅 |
| 營所稅率 | 17% | 20% |
營利事業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准變更者,得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依其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 營利事業自八十七年度起設置之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期初餘額為零;新設立營利事業於設立時,亦同。其以後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應等於其上年度期末餘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可扣抵稅額帳戶起訖時間,原則上採曆年制。但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亦得申請配合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予以變更。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可扣抵稅額帳戶起訖時間,原則上採曆年制。但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亦得申請配合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予以變更。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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