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6-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2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起訖規定隨兩稅合一廢止失效。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2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66條之2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本條原規定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及期初餘額計算方式,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廢止而一併刪除,自此營利事業不再需要維護該帳戶的時序紀錄;現行股利所得改採合併計稅(可抵減)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
白話解讀
原規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採曆年制,以及期初餘額計算方式。民國107年1月18日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止而刪除,自此營利事業不再需要維護此帳戶的時序紀錄。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的程序性規範,定義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與期初餘額計算基礎,於民國107年隨該制度廢止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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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66條之2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起訖期間與期初餘額計算方式,屬兩稅合一程序規範。
Q2第66條之2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107年1月18日,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廢止。
Q3107年以前的可扣抵稅額還算數嗎?▾
刪除不溯及既往,各該年度依當時制度計算分配者於當年度仍有效。
Q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兩稅合一時期營利事業用以記錄可分配給股東抵減綜所稅額度的法定帳戶,107年隨制度廢止取消。
Q5兩稅合一是什麼?▾
整合營利事業所得稅與股東個人綜所稅、避免股利重複課稅的制度,民國87年實施、107年廢止。
Q6第66條之2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7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刪除,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退場。
Q7刪除後股利所得怎麼課稅?▾
二擇一:股利併入綜所總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Q8舊年度未用完的可扣抵稅額怎麼辦?▾
依各該年度當時制度認定,刪除不溯及既往;跨制度過渡細節以財政部相關函釋為準。
Q9股利合併計稅和分開計稅怎麼選?▾
稅率級距低者通常合併計稅有利、高所得者分開計稅可能較划算,須個案試算比較。
Q10怎麼查所得稅法的歷史條文?▾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沿革』頁,可檢視86年增訂至107年刪除的逐版條文。
Q11兩稅合一舊制 vs 107年新制差在哪?▾
舊制公司已納營所稅可由股東抵綜所稅;新制股利與營所稅分離,改採抵減或分開計稅二擇一。
Q12股利合併計稅 vs 28%分開計稅哪個有利?▾
視個人綜所稅率級距而定,須以股利金額與其他所得合併試算才能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兩稅合一舊制(107前) | 現行新制(107起) |
|---|---|---|
| 課稅架構 | 公司已納營所稅可由股東抵綜所稅 | 股利所得與營所稅分離計算 |
|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營利事業須維護並記錄起訖(第66條之2) | 已取消,無須維護 |
| 股東課稅方式 | 可扣抵稅額抵減應納稅額 | 合併計稅8.5%抵減(上限8萬) 或 28%分開計稅 |
| 營所稅率 | 17%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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