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已於民國 107 年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營利事業不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Q · 所得稅法 66 條之 1 還有效嗎?
已刪除。107 年廢兩稅合一後停用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刪除,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廢除,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不需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若你處理的是 106 年度(含)以前的舊案、清算或補稅爭議,仍可能需參照刪除前的版本。
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的所得稅額,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基礎工具。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不需再設置此帳戶。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的所得稅額,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工具。民國 107 年廢除該制度後同步刪除,現行所得稅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制。
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 107 年度起不再適用。
不用。107 年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後,該帳戶設置義務一併取消。僅 106 年度(含)以前的舊案才可能涉及。
原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的工具,107 年已刪除。
兩稅合一制下記錄可分配給股東所得稅額的專戶,廢制後取消。
要。清算、補稅或行政救濟涉及 106 年度以前年度時,仍參照刪除前的版本。
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合併計稅抵減 或 分開計稅 28%),不再用設算扣抵。
凡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八十七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記載。 左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 三、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四、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攸關營利事業分配股東等股利或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爰於第一項作原則性規定,以資規範。 三、第二項明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範圍以規範不適用兩稅合一制之情況。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攸關營利事業分配股東等股利或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爰於第一項作原則性規定,以資規範。 三、第二項明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範圍以規範不適用兩稅合一制之情況。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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