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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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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已於民國 107 年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營利事業不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Q · 所得稅法 66 條之 1 還有效嗎?

已刪除。107 年廢兩稅合一後停用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刪除,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廢除,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不需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若你處理的是 106 年度(含)以前的舊案、清算或補稅爭議,仍可能需參照刪除前的版本。

白話解讀

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的所得稅額,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基礎工具。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不需再設置此帳戶。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的所得稅額,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工具。民國 107 年廢除該制度後同步刪除,現行所得稅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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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 66 條之 1 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 107 年度起不再適用。

Q2營利事業現在還要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嗎?

不用。107 年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後,該帳戶設置義務一併取消。僅 106 年度(含)以前的舊案才可能涉及。

Q3所得稅法 66 條之 1 是什麼?

原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的工具,107 年已刪除。

Q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兩稅合一制下記錄可分配給股東所得稅額的專戶,廢制後取消。

Q5106 年以前的舊案還要看這條嗎?

要。清算、補稅或行政救濟涉及 106 年度以前年度時,仍參照刪除前的版本。

Q6刪除後股利怎麼課稅?

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合併計稅抵減 或 分開計稅 28%),不再用設算扣抵。

立法沿革 2

(0861226 增訂)

凡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八十七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記載。   左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   三、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四、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攸關營利事業分配股東等股利或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爰於第一項作原則性規定,以資規範。   三、第二項明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範圍以規範不適用兩稅合一制之情況。

(10701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12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與記錄,攸關營利事業分配股東等股利或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之正確性,爰於第一項作原則性規定,以資規範。   三、第二項明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範圍以規範不適用兩稅合一制之情況。

(107011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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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66-1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6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6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