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6-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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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已於民國 107 年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營利事業不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Q · 所得稅法 66 條之 1 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刪除,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廢除,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不需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若你處理的是 106 年度(含)以前的舊案、清算或補稅爭議,仍可能需參照刪除前的版本。
白話解讀
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的所得稅額,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基礎工具。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不需再設置此帳戶。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的所得稅額,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核心工具。民國 107 年廢除該制度後同步刪除,現行所得稅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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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 66 條之 1 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刪除,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 107 年度起不再適用。
Q2營利事業現在還要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嗎?▾
不用。107 年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後,該帳戶設置義務一併取消。僅 106 年度(含)以前的舊案才可能涉及。
Q3所得稅法 66 條之 1 是什麼?▾
原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的工具,107 年已刪除。
Q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兩稅合一制下記錄可分配給股東所得稅額的專戶,廢制後取消。
Q5106 年以前的舊案還要看這條嗎?▾
要。清算、補稅或行政救濟涉及 106 年度以前年度時,仍參照刪除前的版本。
Q6刪除後股利怎麼課稅?▾
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合併計稅抵減 或 分開計稅 28%),不再用設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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