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6 條(財產目錄編排內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 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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