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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66 條(財產目錄編排內容)

  1. 1.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2. 2.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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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6 條要求納稅義務人備置財產目錄,估價無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可逕行估定價額。

Q · 公司沒有財產目錄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若對資產估價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文據,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價額。此一條文表面是會計作業要求,實際是「舉證責任分配」的開關:有文件由你說了算,沒文件由國稅局說了算,且事後翻案的舉證負擔在納稅人身上。

白話解讀

國稅局查帳的時候,最喜歡的一句話是「請提供你的財產目錄」。大部分中小企業主聽到這句話,臉色會變。因為他們根本沒有這東西。這條規定所有納稅義務人必須備置一份財產目錄,上面要寫清楚每種資產的數量、單價、總價、放在哪裡,而且要標明你寫的是成本價、市價、還是估計的價格。聽起來像會計作業?重點在第二項:你如果拿不出「確實證明文據」來支撐你的估價,稽徵機關可以直接幫你估。他們估出來的數字,通常不會讓你開心。這不是一條關於「記帳」的規定,這是一條關於「誰說了算」的規定。你有文件,你說了算;你沒有文件,國稅局說了算。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66 條規範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目錄備置義務,要求其逐項標明各項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所在地以及估價基礎(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當納稅義務人對於資產估價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法逕行估定其價額,作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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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開小吃店,也要做財產目錄嗎?

要。只要你是營利事業,不管規模大小都適用所得稅法第 66 條。小吃店的生財器具、存貨都算資產。實務上小規模營利事業被查帳的頻率不高,但一旦被查到沒有紀錄,稽徵機關會用同業利潤標準直接估你的所得。內行人提示:至少保留所有設備的購買收據和每月的進貨單據。

Q2國稅局估的價格太高,我能怎麼辦?

先申請復查(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附上所有佐證文件。復查被駁回就提訴願。關鍵是你手上有沒有反駁的依據:鑑價報告、同業交易紀錄、購入發票等。內行人提示:逕行估定案件在行政法院的翻案率不低,前提是能提出比國稅局估法更合理的替代估價方式。

Q3財產目錄跟資產負債表有什麼不同?

資產負債表是會計報表,呈現整體財務狀況;財產目錄是所得稅法第 66 條要求的明細清單,要逐項列出每種資產的數量、單價、總價和所在地。內行人提示:特別注意所在地欄位,當機器設備放在不同據點,稽徵機關實地盤查時會核對這個資訊,對不上就是問題的開始。

Q4所得稅法第 66 條財產目錄是什麼?

法律要求營利事業逐項列出資產數量、單位、單價、總價、所在地的明細清單,是稅務查核的基礎依據。

Q5什麼是逕行估定?

納稅人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依職權自行核定資產或所得價額的行政處分,具法律效力。

Q6什麼叫確實證明文據?

足以佐證資產估價合理性的原始憑證,如購買發票、鑑價報告、折舊計算表、實價登錄資料等。

Q7成本、時價、估定價額是什麼?

三種估價基礎:成本是實際取得價、時價是公允市價、估定價額是兩者皆不可考時的合理估計。

Q8財產目錄怎麼做?

逐項列出資產數量、單位、單價、總價、所在地,標明估價方式並附對應憑證,每年底盤點更新。

Q9稅務查核要怎麼準備?

收到調帳通知後 10-14 天黃金期,整理目錄、補齊憑證、與會計師沙盤推演查帳重點。

Q10逕行估定的稅怎麼算?

稽徵機關按同業利潤標準或合理推計方式核定,金額通常高於納稅人自報,並加計遲延利息。

Q11復查訴願要多少錢?

復查、訴願階段免規費,行政訴訟需繳裁判費 4,000 元起,律師會計師費用視個案 3-15 萬不等。

Q12財產目錄 vs 資產負債表差在哪?

資產負債表是會計報表整體呈現,財產目錄是逐項明細含所在地,稅法要求後者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s
估價方式[ { "name": "成本價", "rule": "依實際取得價格(含運費、安裝費)", "advantage": "有發票最容易證明", "disadvantage": "未反映時值,可能高估" }, { "name": "時價", "rule": "資產負債表日之公允市價", "advantage": "符合資產真實價值", "disadvantage": "需鑑價報告,成本高" }, { "name": "估定價額", "rule": "成本與時價均不可考時的合理估計", "advantage": "彈性最大", "disadvantage": "最易被稽徵機關質疑與逕行估定" } ]
備置 vs 不備置財產目錄[ { "name": "完整備置", "rule": "符合所得稅法第 66 條第一項", "advantage": "估價自主權在自己手上,可協商", "disadvantage": "需投入會計人力" }, { "name": "未備置或不完整", "rule": "觸發第二項逕行估定", "advantage": "短期省事", "disadvantage": "稽徵機關說了算,事後翻案舉證責任在納稅人"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人税法第 126 条(青色申告法人の帳簿書類保存義務)+ 所得税法第 148 条
🇰🇷 韓國법인세법 제112조(장부의 비치・기장)+ 국세기본법 제85조의3(장부등의 비치・보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 19 條(納稅人應按規定設置帳簿、保管憑證)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40-148(Buchführungs- und Aufzeichnungspflichten)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 54 + 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L. 102 B(obligations comptables)
🇺🇸 美國IRC § 6001(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 Treas. Reg. § 1.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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