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66 條要求納稅義務人備置財產目錄,估價無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可逕行估定價額。
Q · 公司沒有財產目錄會怎樣?
國稅局可逕行估價,估值通常不利於你
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若對資產估價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文據,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價額。此一條文表面是會計作業要求,實際是「舉證責任分配」的開關:有文件由你說了算,沒文件由國稅局說了算,且事後翻案的舉證負擔在納稅人身上。
國稅局查帳的時候,最喜歡的一句話是「請提供你的財產目錄」。大部分中小企業主聽到這句話,臉色會變。因為他們根本沒有這東西。這條規定所有納稅義務人必須備置一份財產目錄,上面要寫清楚每種資產的數量、單價、總價、放在哪裡,而且要標明你寫的是成本價、市價、還是估計的價格。聽起來像會計作業?重點在第二項:你如果拿不出「確實證明文據」來支撐你的估價,稽徵機關可以直接幫你估。他們估出來的數字,通常不會讓你開心。這不是一條關於「記帳」的規定,這是一條關於「誰說了算」的規定。你有文件,你說了算;你沒有文件,國稅局說了算。
所得稅法第 66 條規範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目錄備置義務,要求其逐項標明各項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所在地以及估價基礎(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當納稅義務人對於資產估價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法逕行估定其價額,作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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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只要你是營利事業,不管規模大小都適用所得稅法第 66 條。小吃店的生財器具、存貨都算資產。實務上小規模營利事業被查帳的頻率不高,但一旦被查到沒有紀錄,稽徵機關會用同業利潤標準直接估你的所得。內行人提示:至少保留所有設備的購買收據和每月的進貨單據。
先申請復查(收到核定通知後 30 天內),附上所有佐證文件。復查被駁回就提訴願。關鍵是你手上有沒有反駁的依據:鑑價報告、同業交易紀錄、購入發票等。內行人提示:逕行估定案件在行政法院的翻案率不低,前提是能提出比國稅局估法更合理的替代估價方式。
資產負債表是會計報表,呈現整體財務狀況;財產目錄是所得稅法第 66 條要求的明細清單,要逐項列出每種資產的數量、單價、總價和所在地。內行人提示:特別注意所在地欄位,當機器設備放在不同據點,稽徵機關實地盤查時會核對這個資訊,對不上就是問題的開始。
法律要求營利事業逐項列出資產數量、單位、單價、總價、所在地的明細清單,是稅務查核的基礎依據。
納稅人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依職權自行核定資產或所得價額的行政處分,具法律效力。
足以佐證資產估價合理性的原始憑證,如購買發票、鑑價報告、折舊計算表、實價登錄資料等。
三種估價基礎:成本是實際取得價、時價是公允市價、估定價額是兩者皆不可考時的合理估計。
逐項列出資產數量、單位、單價、總價、所在地,標明估價方式並附對應憑證,每年底盤點更新。
收到調帳通知後 10-14 天黃金期,整理目錄、補齊憑證、與會計師沙盤推演查帳重點。
稽徵機關按同業利潤標準或合理推計方式核定,金額通常高於納稅人自報,並加計遲延利息。
復查、訴願階段免規費,行政訴訟需繳裁判費 4,000 元起,律師會計師費用視個案 3-15 萬不等。
資產負債表是會計報表整體呈現,財產目錄是逐項明細含所在地,稅法要求後者更嚴格。
| 比較面向 |
|---|
| 估價方式 |
| 備置 vs 不備置財產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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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合併解散轉讓歇業而經清算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清算日起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節關於估計之規定。 一、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二、薪資收入者,即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係薪資所得之人。 三、農礦所得者,即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係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人。 四、前三款情形以外之個人,其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之人。 五、小規模之營利事業。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營利事業因合併解散轉讓歇業而經清算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清算日起二十日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於主管徵收機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節關於估計之規定。 一、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二、薪資收入者,即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係薪資所得之人。 三、農礦所得者,即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係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人。 四、前三款情形以外之個人,其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之人。 五、小規模之營利事業。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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