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5 條(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資產估價)
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5條: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時,資產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Q · 公司要關了,為什麼資產還要重新估價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65條,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時,所有資產的估價基準從「帳面價值」跳轉到「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十年來累積的未實現增值(例如帳面150萬但市價600萬的辦公室)在結束那年一次性釋放為應稅所得,搭配第75條45天決算申報期限,是企業退場的最後一張稅單。
白話解讀
結束一間公司不是把門一關就完事了。65條規定:公司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的那一刻,所有資產的估價基準從「帳面價值」跳轉到「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帳面上一台折舊到剩一塊錢的機器,如果市價還有五十萬,這筆差額就是你在結算年度的收益,要繳稅。你十年前用三百萬買的辦公室,帳上已經折到一百五十萬,但現在市價六百萬。結算那天帳面跳到六百萬,差額四百五十萬就是應稅所得。這條的殺傷力在於:你經營期間資產慢慢增值,帳上一直用成本或帳面餘額,稅負被壓著;但結束的那天全部算總帳,增值的部分一次性釋放出來,稅單金額可能讓你措手不及。併購也一樣,被收購方的資產從帳面翻到成交價,中間的差額就是最後一筆稅。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65條為企業終止營業之資產估價特別規定,將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六種法定態樣下的資產估價基準,由經營期間之帳面成本,轉換為終止時點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使經營期間累積的未實現增值在結算年度一次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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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65條是什麼?▾
規定企業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或轉讓時,資產估價基準從帳面價跳到時價或實際成交價,差額一次性課稅。
Q2公司解散還要繳稅嗎?▾
要。第65條搭配第75條,解散日起45天內必須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資產增值部分課稅。
Q3資產的時價怎麼認定?▾
不動產可參考公告現值與市場行情、機器設備參考二手市場與專業鑑價、無形資產用收益法或市場比較法。
Q4合併時的稅誰要繳?▾
法律上是被消滅公司的稅負,但實務上由合約約定誰承擔。沒寫清楚會成為合併破局導火線。
Q5結算申報期限多久?▾
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日起45天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5條),逾期有滯報金。
Q6股權收購會不會啟動65條?▾
不會。買股權公司資產帳面不動,65條不啟動。買資產才啟動。
Q7資產賣不掉怎麼估時價?▾
可委託專業鑑價機構、參考公會行情或同類資產市場價。已報廢設備可主張殘值為零。
Q865條的稅可以分年繳嗎?▾
原則上不能。結算所得屬一次性課稅,但提前在解散前分批處分資產可分散到不同年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valuation_basis | trigger | tax_timing |
|---|---|---|---|
| 一般營業年度 | 帳面成本或帳面餘額 | 持續經營 | 處分時實現課稅 |
| 第65條結算情境 | 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 | 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轉讓 | 結算年度一次課稅 |
| 股權收購(買方買股票) | 公司資產帳面不動 | 股權移轉,公司存續 | 第65條不啟動 |
| 資產收購(買方買資產) | 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 | 資產移轉至買方 | 第65條啟動,賣方結算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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