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4 條(遞延費用之估價)
- 1.預付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 2.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 3.公司債之發行費及折價發行之差額金,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應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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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4條規範遞延費用估價:預付費用按未經過期間、用品按未消耗、公司債折價按償還期分攤;創業期費用全部當期認列。
Q · 開公司花了一堆設立費用,第一年可以分年攤提嗎?
依所得稅法第64條第2項,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民國98年修法後已刪除分年攤銷規定。創業期間定義為「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以設立費、裝潢設計費、開幕宣傳費等籌備支出,第一年就要全額認列為費用,這也是新創公司第一年帳面常見鉅額虧損的結構性原因。
白話解讀
創業第一年的財報為什麼往往最難看?64條是原因之一。民國98年以前,創業開辦費(籌備期間的律師費、註冊費、裝潢費)可以分五年慢慢攤提,帳面數字不會太刺眼。98年修法之後,遊戲規則徹底改了:創業期間發生的費用,全部認列為當期費用,不能再遞延。你花了三百萬開公司,這三百萬在第一年就得全部打進損益表,即使你第一年只賺了五十萬。除了創業開辦費,這條還管三類遞延項目的估價:預付費用按未經過的有效期間估值(你預付一年保險費,年底只過了八個月,剩四個月的部分留在資產上);用品盤存按未消耗部分估值;公司債發行費和折價差額按償還期限分期攤提。這些規則的核心邏輯是「費用跟著效益走」:錢花了,效益還沒用完的部分可以暫時掛帳,但效益已經耗盡的必須立刻認列。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64條為遞延費用估價總則,建立三項規則:預付費用按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估值、用品盤存按未消耗部分估值、公司債發行費及折價差額按償還期限分期攤提;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一律當期認列,不得遞延。本條於民國98年修法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刪除創業開辦費分年攤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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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64條的創業期間怎麼認定?▾
從開始籌備至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重要收入無法定金額,由國稅局個案認定。
Q2創業開辦費還能分年攤嗎?▾
民國98年後不能,必須全部當期認列。98年前可分5年攤提者,現行版本已刪除。
Q3預付費用怎麼分攤?▾
按未經過有效期間比例分攤,年底未經過部分留在資產,已過期間轉為當期費用。
Q4用品盤存怎麼估價?▾
按未消耗數量乘以單位成本,年底盤點實際存量,已消耗部分才認列費用。
Q5公司債折價差額如何攤提?▾
按公司債償還期限分期攤提為利息費用。提前贖回時未攤銷餘額一次性認列。
Q6創業期間虧損可以後抵嗎?▾
可以,依所得稅法第39條核實申報且查帳核定者,前10年虧損可後抵未來盈利年度。
Q7裝潢費算開辦費嗎?▾
看附著標的。自有房屋裝潢列固定資產折舊,租賃房屋裝潢列租賃權益改良,純一般性籌備支出才當期認列。
Q8試營運期間的收入算正式營業嗎?▾
可能算。國稅局視「重要收入」個案認定,試營運若已產生實質營業收入,國稅局可能主張創業期已結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認列時點 | 法源 | 98年前差異 |
|---|---|---|---|
| 創業開辦費 | 當期一次認列 | 本條第2項 | 原可分5年攤提(每年≤20%) |
| 預付費用 | 按未經過期間分攤 | 本條第1項前段 | 規則未變 |
| 用品盤存 | 按已消耗部分認列 | 本條第1項中段 | 規則未變 |
| 公司債發行費及折價 | 按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 本條第3項 | 規則未變 |
| 資本支出(固定資產) | 按耐用年數折舊 | 所得稅法第51條 | 規則未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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