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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64 條(遞延費用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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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預付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2. 2.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指營利事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3. 3.公司債之發行費及折價發行之差額金,有償還期限之規定者,應按其償還期限分期攤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4條規範遞延費用估價:預付費用按未經過期間、用品按未消耗、公司債折價按償還期分攤;創業期費用全部當期認列。

Q · 開公司花了一堆設立費用,第一年可以分年攤提嗎?

民國98年後不能。創業費全部當期認列

依所得稅法第64條第2項,營利事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民國98年修法後已刪除分年攤銷規定。創業期間定義為「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以設立費、裝潢設計費、開幕宣傳費等籌備支出,第一年就要全額認列為費用,這也是新創公司第一年帳面常見鉅額虧損的結構性原因。

深度解讀

創業第一年的財報為什麼往往最難看?64條是原因之一。民國98年以前,創業開辦費(籌備期間的律師費、註冊費、裝潢費)可以分五年慢慢攤提,帳面數字不會太刺眼。98年修法之後,遊戲規則徹底改了:創業期間發生的費用,全部認列為當期費用,不能再遞延。你花了三百萬開公司,這三百萬在第一年就得全部打進損益表,即使你第一年只賺了五十萬。除了創業開辦費,這條還管三類遞延項目的估價:預付費用按未經過的有效期間估值(你預付一年保險費,年底只過了八個月,剩四個月的部分留在資產上);用品盤存按未消耗部分估值;公司債發行費和折價差額按償還期限分期攤提。這些規則的核心邏輯是「費用跟著效益走」:錢花了,效益還沒用完的部分可以暫時掛帳,但效益已經耗盡的必須立刻認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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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64 條規定:「預付費用之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