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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66-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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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3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規定隨兩稅合一廢除而失效。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已於民國107年(2018年)1月18日刪除。原條文規範營利事業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項目與時點,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配套。該制度廢除後,股利所得改為「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可抵減稅額」或「分離課稅28%」二擇一,本條已無適用空間。

白話解讀

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的項目,包含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其他營利事業獲配的可扣抵稅額等。民國107年1月18日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止而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為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的配套規範,原明定營利事業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項目(含已納營所稅、轉投資獲配之可扣抵稅額等)及計入時點,民國107年隨該制度廢除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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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66條之3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刪除,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而失效。

Q2兩稅合一廢除後股利所得怎麼課稅?

改採二擇一:併入綜所稅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或28%分離課稅。

Q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現在還要記嗎?

不用。設算扣抵制度廢除後,營利事業已無設置與記載該帳戶之義務。

Q4所得稅法66條之3是什麼?

兩稅合一時代規範營利事業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項目的條文,107年已刪除。

Q5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設算扣抵制下公司記載可分配給股東扣抵之營所稅額的帳戶,制度廢除後不再設置。

Q6兩稅合一是什麼?

整合營所稅與股東綜所稅、避免股利重複課稅的制度,台灣於107年廢除設算扣抵。

Q766條之3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7年1月18日,配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

Q8廢除後股利所得怎麼申報?

二擇一:併入綜所稅按股利8.5%抵減(上限8萬),或選28%分離課稅,申報時勾選。

Q9哪種股利課稅方式比較省?

所得級距低者多選合併計稅享抵減,高所得族群常選28%分離課稅,需試算比較。

Q10舊年度(106年前)股利怎麼處理?

106年度以前仍適用設算扣抵舊制,補申報或更正要回到當年度規定。

Q11查到舊條文要怎麼確認現行規定?

看官方法規資料庫的施行狀態標示,或對照修法沿革確認刪除日期。

Q12合併計稅 vs 分離課稅哪個有利?

低所得選合併(8.5%抵減退稅機會大),高所得選28%分離可能較低,臨界點約綜所稅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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