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6-4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4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規定隨兩稅合一廢止失效,現行股利改採二擇一課稅。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107年廢兩稅合一時一併刪除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已於民國107年(2018年)刪除。該條原規範營利事業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項目,因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廢止而失去依據。現行制度下,個人股利所得改採「合併計稅按8.5%抵減(上限8萬)」或「28%分開計稅」二擇一,企業端不再設可扣抵稅額帳戶。
白話解讀
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的項目,包含分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所含稅額等。民國107年1月18日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止而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項目規範,自民國107年制度廢止後刪除,現已無適用對象。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現在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已於民國107年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止而刪除。
Q2為什麼第66條之4會被刪除?
因為它依附的兩稅合一制度被廢除。107年所得稅法修正全面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減除規定失去依據,故一併刪除。
Q3現在股利所得怎麼課稅?
改採二擇一:併入綜所稅按股利8.5%抵減(每戶上限8萬元),或28%分開計稅。實務上高所得者多選28%分開計稅。
Q4所得稅法66條之4 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107年刪除。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為「(刪除)」狀態。
Q5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是什麼?
兩稅合一下企業記錄可分配給股東扣抵稅額的專戶,107年制度廢止後取消。
Q6兩稅合一是什麼制度?
整合營所稅與股東綜所稅、避免股利重複課稅的設算扣抵制度,87年實施、107年廢止。
Q7這條為什麼被刪除?
依附的兩稅合一制度被廢除,本條失去適用對象,故107年修法一併刪除。
Q8現在股利所得怎麼申報?
二擇一:併入綜所稅按股利8.5%抵減(上限8萬),或28%分開計稅,申報時系統可試算擇優。
Q9舊年度(106以前)的可扣抵稅額還能用嗎?
106年度以前依舊制計算之可扣抵稅額,於對應年度申報時適用舊制,跨年度不溯及。
Q10股利課稅二擇一怎麼選比較省?
概略以綜所稅率30%為界,高於者多選28%分開計稅,低於者選合併計稅抵減較有利,實際以試算為準。
Q11公司帳上還有可扣抵稅額帳戶要怎麼處理?
屬制度廢止前歷史科目,無需再依本條減除,會計處理建議洽會計師確認結清方式。
Q12兩稅合一 vs 現行二擇一 差在哪?
舊制企業端設帳戶、股東按可扣抵稅額抵減;新制取消帳戶,股東直接二擇一課稅,制度大幅簡化。
立法沿革 3 版
(0861226 增訂)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左: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項目及時點。 三、為避免第一項一至四款之規定,未能列舉全部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項目,爰增訂第五款,以資周延。 四、配合第一項各款發生時點,於第二項明定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
(1030516 修正)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在完全設算扣抵規定下,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後,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可扣抵稅額,應全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以維持該帳戶正確數額,俾利各次分配盈餘時,正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另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股利總額應按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茲因修正第六十六條之六第一項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倘依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造成僅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現行規定之半數),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未准予扣抵之半數,仍保留在股東可扣抵帳戶餘額中,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之稅額。 二、舉例說明:營利事業一百零三年度稅前淨利一百萬元,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七萬元,稅後淨利八十三萬元,於一百零四年全數分配與股東,股利淨額為八十三萬元,稅額扣抵比率百分之二十點四八,營利事業分配該八十三萬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為十七萬元,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本款如未配合修正,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總額九十一萬五千元(股利淨額八十三萬元與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八萬五千元之合計數)中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為八萬五千元,應自營利事業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金額即為八萬五千元,尚餘八萬五千元未予減除,將影響未來稅額扣抵比率之正確性,且嗣後營利事業仍可再分配該未減除之稅額,不符部分設算扣抵之修正意旨。 三、原條文第二項依法制體例酌修文字。
(10701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項目及時點。 三、為避免第一項一至四款之規定,未能列舉全部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項目,爰增訂第五款,以資周延。 四、配合第一項各款發生時點,於第二項明定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
一、在完全設算扣抵規定下,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後,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可扣抵稅額,應全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以維持該帳戶正確數額,俾利各次分配盈餘時,正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另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股利總額應按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茲因修正第六十六條之六第一項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倘依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造成僅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現行規定之半數),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未准予扣抵之半數,仍保留在股東可扣抵帳戶餘額中,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之稅額。 二、舉例說明:營利事業一百零三年度稅前淨利一百萬元,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七萬元,稅後淨利八十三萬元,於一百零四年全數分配與股東,股利淨額為八十三萬元,稅額扣抵比率百分之二十點四八,營利事業分配該八十三萬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為十七萬元,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本款如未配合修正,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總額九十一萬五千元(股利淨額八十三萬元與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八萬五千元之合計數)中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為八萬五千元,應自營利事業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金額即為八萬五千元,尚餘八萬五千元未予減除,將影響未來稅額扣抵比率之正確性,且嗣後營利事業仍可再分配該未減除之稅額,不符部分設算扣抵之修正意旨。 三、原條文第二項依法制體例酌修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