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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6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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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4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規定隨兩稅合一廢止失效,現行股利改採二擇一課稅。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107年廢兩稅合一時一併刪除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已於民國107年(2018年)刪除。該條原規範營利事業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項目,因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廢止而失去依據。現行制度下,個人股利所得改採「合併計稅按8.5%抵減(上限8萬)」或「28%分開計稅」二擇一,企業端不再設可扣抵稅額帳戶。

深度解讀

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的項目,包含分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所含稅額等。民國107年1月18日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止而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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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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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66-4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6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6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