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66-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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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4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規定隨兩稅合一廢止失效,現行股利改採二擇一課稅。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現在還有效嗎?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已於民國107年(2018年)刪除。該條原規範營利事業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項目,因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全面廢止而失去依據。現行制度下,個人股利所得改採「合併計稅按8.5%抵減(上限8萬)」或「28%分開計稅」二擇一,企業端不再設可扣抵稅額帳戶。
白話解讀
原規定營利事業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的項目,包含分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所含稅額等。民國107年1月18日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止而刪除。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減除項目規範,自民國107年制度廢止後刪除,現已無適用對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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