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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66條之5已於2018年刪除,原為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註銷規則,制度廢除後失效。
Q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5還有效嗎?
已刪除。2018 年隨兩稅合一廢除而失效
所得稅法第66條之5已於民國107年(2018年)刪除。本條原本規範營利事業在解散、合併時如何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是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的配套。該制度廢除後公司不再設置此帳戶,本條失去適用對象。現行營利事業盈餘課稅請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加徵)。
這條原本規範營利事業管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規則,包括解散、合併時如何註銷帳戶餘額。2018 年(107 年)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後,公司不再需要設置這個帳戶,本條完成歷史任務後刪除。
所得稅法第66條之5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解散、合併時之餘額註銷規則,屬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之配套,於民國107年隨該制度廢除而刪除。
已於民國107年(2018年)刪除,隨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廢除而失效。現行營利事業盈餘課稅請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在公司解散、合併時的註銷規則。
兩稅合一制度下記載可分配給股東扣抵稅額的帳戶,2018年制度廢除後不再設置。
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加徵,以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2017年度以前的解散、合併案件仍依當時有效的本條處理,刪除不溯及既往;2018年度起無適用。
營利事業依第三條之一規定,得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營利事業解散時,應於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合併時,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於合併生效日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係可分配予其股東扣抵應納綜合所得稅之金額,爰於第一項明定。 三、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已不可能有後繼之盈餘可作分配,爰於第二項規定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四、公司業因合併而消滅,其股東不得再享有扣抵權利,爰於第三項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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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係可分配予其股東扣抵應納綜合所得稅之金額,爰於第一項明定。 三、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已不可能有後繼之盈餘可作分配,爰於第二項規定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四、公司業因合併而消滅,其股東不得再享有扣抵權利,爰於第三項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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