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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95扣繳之調查與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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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應隨時調查扣繳義務人對於有關扣繳之報告是否確實,並督促依照本法規定扣款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5 條授權稽徵機關隨時調查扣繳義務人之扣繳報告,並負主動督促依法扣繳之責,建立扣繳制度全時稽查機制。

Q · 國稅局可以隨時來查公司扣繳嗎?

可以。所得稅法 95 條明文授權

依所得稅法第 95 條,稽徵機關有「隨時」調查扣繳義務人扣繳報告之權限,不限於報稅季。國稅局可在任何月份對公司發動扣繳稽查,並有主動督促依法扣款繳納之義務。實務上多由系統交叉比對(員工申報所得 vs 公司扣繳憑單)觸發調查,公司規模大小不是重點。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卻支撐著整套扣繳制度的可信度。國稅局不是等年底才來看你公司有沒有好好扣稅,它「隨時」可以來查。公司每個月從員工薪水裡扣了多少、報了多少、繳了多少,國稅局有權在任何時候調閱核對。「督促」兩個字更值得注意:國稅局不只是被動的審計角色,它有主動推著你公司照規定做的權限。對雇主來說,這條是懸在頭上的一把尺;對員工來說,這條是你被正確扣繳的制度保障。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95 條為扣繳制度之稽徵權能規範,授權稽徵機關對扣繳義務人之扣繳報告進行不限時點之調查,並課予稽徵機關主動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扣款繳納之責任,構成台灣源泉扣繳制度的執行保障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稅局來公司查帳,我身為員工需要配合什麼嗎?

通常不需要。本條的調查對象是「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公司或負責人,不是員工個人。但如果國稅局發現公司扣繳紀錄跟你報稅時申報的所得有差異,可能會另外找你核實。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通知你國稅局來查扣繳,趁機自己上財政部系統核對一下自己的所得資料有沒有異常,被動等不如主動確認。

Q2公司好像沒幫我繳扣繳稅款,我怎麼確認?

每年五月報稅季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系統查你的所得及扣繳資料。如果薪資單上顯示有扣繳,但系統裡查無紀錄或金額不符,代表公司可能扣了你的錢卻沒繳給國庫。這時候向國稅局檢舉,引用本條及所得稅法第 114 條(扣繳義務人違章罰則)。內行人提示:你的稅不會因為公司沒繳就消失,國稅局會向公司追繳,不會轉嫁到你頭上。

Q3所得稅法 95 條是什麼?

授權稽徵機關隨時調查扣繳義務人並主動督促依法扣繳,是扣繳制度的執行安全閥。

Q4什麼叫扣繳義務人?

依所得稅法 89 條,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代為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之給付方,如公司、執行業務者、政府機關。

Q5什麼是『隨時調查』?跟一般查帳差在哪?

本條的『隨時』排除時間框架,國稅局可任何月份發動扣繳調查,不限報稅季也不限週期。

Q6本條的督促義務是什麼意思?

國稅局不只被動稽查,更須主動發函通知、輔導扣繳義務人依法扣款,是雙向義務設計。

Q7員工發現公司沒繳扣繳怎麼檢舉?

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系統核對 → 保留薪資單 → 撰寫檢舉函引用本條 → 送公司所在地國稅局分局。

Q8國稅局來查扣繳,公司要準備什麼?

扣繳憑單、各類所得申報書、薪資冊、銀行繳稅收據、員工名冊、給付契約書。

Q9檢舉違章漏稅獎金怎麼算?

依檢舉違章漏稅獎金辦法,按實徵罰鍰一定比例發給,最高 240 萬元。

Q10扣繳違章罰鍰怎麼計算?

依所得稅法 114 條,未依法扣繳處應扣未扣稅額 1-3 倍罰鍰,並補繳稅款。

Q11所得稅法 95 條 vs 稅捐稽徵法 30 條差在哪?

95 條限扣繳範圍且含主動督促義務,稅稽法 30 條是稽徵調查總則,兩條並行適用。

Q12扣繳義務 vs 自行申報義務差在哪?

扣繳是給付方代收代繳(源頭管制),自行申報是納稅人年度結算(事後申報),兩者責任獨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ax_act_95tax_collection_act_30
調查時點隨時,不限週期依個案需求,原則性規定
適用對象扣繳義務人(給付方)所有納稅義務人與相關第三人
稽徵機關義務主動督促扣繳,雙向義務單向調查權
違反罰則依據所得稅法 114 條 1-3 倍罰鍰稅捐稽徵法 41-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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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時點
隨時,不限週期
適用對象
扣繳義務人(給付方)
稽徵機關義務
主動督促扣繳,雙向義務
違反罰則依據
所得稅法 114 條 1-3 倍罰鍰

tax_collection_act_30

調查時點
依個案需求,原則性規定
適用對象
所有納稅義務人與相關第三人
稽徵機關義務
單向調查權
違反罰則依據
稅捐稽徵法 41-43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74条の2(当該職員の質問検査権)+ 所得税法第181条(源泉徴収義務)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81조의6(세무조사 관할 및 대상자 선정)+ 소득세법 제127조(원천징수의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第57条(税务机关检查权)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41a EStG(Lohnsteuer-Anmeldung)+ § 193 AO(Außenprüfung 外部稽查)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CGI) art. 1671(retenue à la source)+ 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LPF) art. L. 13(droit de vérification)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3402(income tax collected at source)+ § 7602(IRS examination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70316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應即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令其繳納。   按季申報估計所得額者,主管徵收機關應逐季核定暫繳稅額,填發繳款書,令先繳納,俟全年所得額核定後,再按其應納稅額減除已繳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其已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者,應按溢繳之數填發收入退還書,如已繳稅額與應納稅額相等者,應通知之。   前兩項之應納稅額暫繳稅類,均於繳款書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之,退稅之期限,以收入退還書送達後一個月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0441213 全文修正)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對於扣繳稅款準用之。

(0520115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應隨時調查扣繳義務人對於有關扣繳之報告是否確實,並督促依照本法規定扣款繳納。

  • 扣繳義務人名詞
(0370316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應即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令其繳納。   按季申報估計所得額者,主管徵收機關應逐季核定暫繳稅額,填發繳款書,令先繳納,俟全年所得額核定後,再按其應納稅額減除已繳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其已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者,應按溢繳之數填發收入退還書,如已繳稅額與應納稅額相等者,應通知之。   前兩項之應納稅額暫繳稅類,均於繳款書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之,退稅之期限,以收入退還書送達後一個月為有效期間,逾期不退。

(0441213 全文修正)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對於扣繳稅款準用之。

(0520115 全文修正)

稽徵機關應隨時調查扣繳義務人對於有關扣繳之報告是否確實,並督促依照本法規定扣款繳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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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95 條規定:「稽徵機關應隨時調查扣繳義務人對於有關扣繳之報告是否確實,並督促依照本法規定扣款繳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