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準時申報且資料已上線者得免發紙本扣繳憑單,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Q · 報稅季沒收到扣繳憑單怎麼辦?
能。線上查不到才催公司
依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第 1 項,公司如已將扣繳憑單依限申報國稅局、資料已納入線上查詢系統、且納稅義務人為境內居住者,即得合法免發紙本。但同條第 2 項保留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的權利:開口要,公司仍應填發。沒收到憑單第一步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查資料,不是催公司。
報稅季來了,你翻遍信箱找不到公司寄來的扣繳憑單,開始焦慮:是公司忘了寄?是郵差弄丟了?先別慌。從民國103年起,如果公司已經準時向國稅局申報你的所得資料,而且國稅局已經把這些資料放進報稅季的線上查詢系統裡,那公司根本不需要再寄一張紙給你。你該做的不是催公司,是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系統自己查。但這裡藏了一個你必須知道的保障:就算公司合法免發,只要你開口要,公司仍然「應」發給你。這個「應」是法定義務,不是施恩。所以如果你因為特殊需求(申請貸款、海外報稅、離婚財產分配舉證)一定要紙本憑單,公司不能拒絕你。
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為紙本扣繳憑單免發的法定例外條款,建立「三條件成立則得免發、納稅義務人請求則仍應填發」的雙軌設計。第 1 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準時申報、資料已納入查詢系統、納稅義務人為境內居住者時可免發;第 2 項保留納稅義務人主動請求補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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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差異來源:是扣繳金額不同,還是所得金額不同?如果是公司申報錯誤,要求公司更正並重新向國稅局申報。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可以在結算申報時自行填寫正確金額,並附上薪資單等佐證資料。國稅局會交叉比對後處理。內行人提示:自行填報與公司申報不一致時,國稅局通常會發函給公司要求說明,這時候壓力在公司那邊,不在你。
要看你的身分。如果你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年在台灣待不到 183 天),你不符合免發的第一款條件,公司仍應發給你扣繳憑單。免發只適用於境內居住者。內行人提示:外派人員的稅務身分認定常常出錯,如果你一年內有跨境移動,建議主動跟公司確認你被歸類為哪種身分,這直接影響扣繳率和憑單發放義務。
民國 102 年起所得稅法 94-1 增訂後不算違法。只要公司已準時申報、資料已上國稅局線上查詢系統、你是境內居住者,三條件成立公司就可以合法免發紙本。
扣繳憑單免發紙本的法定例外條款。第 1 項列三條件成立時得免發,第 2 項保留納稅義務人請求補發的權利,是行政電子化與納稅人資訊取得權的平衡設計。
財政部每年五月報稅季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開放納稅人查詢扣繳資料、所得明細的線上服務。這是免發第二款條件,沒有上線就不能免發。
免發是法律允許的合法選擇(三條件成立),不發是無故漏發違反第 94 條。免發時你仍可要求補發,不發則直接走檢舉路徑罰所得稅法 111 條。
五月報稅季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tax.nat.gov.tw),可查詢年度所得明細、扣繳稅額、結算申報書預填資料。
用 email 或書面向公司人資請求,明文「依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第 2 項要求填發」。公司拒絕補發違反法定義務,可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檢舉。
依所得稅法第 111 條,未依限填發憑單最高罰新台幣 1.5 萬元。但要先確認是「無故未發」還是「合法免發」,符合 94-1 三條件就沒違法。
保留你的書面請求紀錄(email、line 截圖、存證信函)+ 公司書面或口頭拒絕證據(錄音、書面回覆)。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時提供這些佐證。
境外居住者(一年在台灣待不到 183 天)不適用免發,公司仍須發紙本。免發第一款條件就是境內居住者,外派人員身分認定錯誤是實務常見爭議。
免發是公司的裁量空間,補發是員工的請求權。公司可選擇不主動寄紙本,但收到員工請求後就轉為強制義務,第 2 項用「仍應填發」鎖死此點。
| 比較面向 |
|---|
| 民國 102 年前 vs 102 年後免發規定 |
| 可免發 vs 仍須填發的情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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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稽徵機關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爰於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以下簡稱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一定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三、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本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其他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行政法人應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序文,將符合規定之該憑單納入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稽徵機關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相關所得憑單之需求已大幅降低,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爰於第一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以下簡稱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一定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三、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行政法人應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序文,將符合規定之該憑單納入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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