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申報人所送申報文件如不齊全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 一、申報書表計算錯誤者。 二、申報項目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自行調整或其調整項目不合規定者。 三、減免所得稅部分與非減免部分之區分計算不清晰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藍色申報人所送申報文件不齊全或有某些情況時,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具體情況包括:申報書表計算錯誤、申報項目未按照第十條第二項的要求進行自行調整或其調整項目不符合規定、減免所得稅部分與非減免部分之區分計算不清晰等。如果出現上述情況,藍色申報人應當在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的十天內補正相應內容。 參考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 (8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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