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針對藍色申報案件,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稽徵機關必須查核該案件的帳簿文據: 1. 如果營利事業沒有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修正,或者即使進行了修正,帳簿仍不清晰、無法核算的情況。 2. 申報的有關營業損益、所得計算以及其他相關項目的分析比較顯示出異常情況的情況。 3. 申報的項目涉及上年度,但沒有相關的資料可以查證的情況。 4. 當年度發生了違章情事,且與所得額的計算有關聯的情況。 如果上述情況只涉及申報項目或報表的一部分,稽徵機關可以僅對相關部分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行政院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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