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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查其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其有第十一條委由會計師為代理人者,並應通知其代理人出席答詢。
  2. 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前項出席及答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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