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18 條,當稽徵機關根據前一條規定來查核藍色申報人的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如果藍色申報人委託會計師作為代理人,稽徵機關也應通知代理人出席答詢。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出席及答詢的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提交了藍色申報書,稽徵機關基於某些懷疑,想要進一步查核該公司的帳簿文據。根據該法條,稽徵機關會通知該公司提供資料說明,並且如果該公司委託了會計師作為代理人,稽徵機關也會通知該會計師出席答詢。該公司及其代理人都不得拒絕出席及答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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