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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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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查其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其有第十一條委由會計師為代理人者,並應通知其代理人出席答詢。
  2. 2.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前項出席及答詢,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18 條,當稽徵機關根據前一條規定來查核藍色申報人的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如果藍色申報人委託會計師作為代理人,稽徵機關也應通知代理人出席答詢。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出席及答詢的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提交了藍色申報書,稽徵機關基於某些懷疑,想要進一步查核該公司的帳簿文據。根據該法條,稽徵機關會通知該公司提供資料說明,並且如果該公司委託了會計師作為代理人,稽徵機關也會通知該會計師出席答詢。該公司及其代理人都不得拒絕出席及答詢的要求。

  • 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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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其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其有第十一條委由會計師為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