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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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規模狹小之合夥或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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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是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規模狹小的合夥或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合夥或獨資經營的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的核定下,被認定為規模狹小,就可以被歸類為小規模營利事業。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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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