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小規模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6.04
廢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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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規模狹小之合夥或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
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之規定得僅設日記帳一種並記載之,其格式及記帳實例由省 (市) 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
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結算申報期限內填具簡易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年度所得額,並計算其結算申報應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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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6.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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