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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6.04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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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規模狹小之合夥或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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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結算申報期限內填具簡易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年度所得額,並計算其結算申報應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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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如認為其申報書表或計算資料不完備者,應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七日內補送齊全,或檢具有關帳冊憑證送由該管稽徵機關輔導補正。其未依限補送或檢具帳冊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核定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複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6.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