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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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第6條,如果小規模營利事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根據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末項的規定,根據查得到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其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在這種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將無法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末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第6條。
- 第七十九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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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