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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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第7條,稽徵機關對簡易申報的查核結果應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並連同各計算項目之核定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果通知書的記載或計算有錯誤,納稅義務人在通知書送達後的十天內可以向該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 例如,如果某家營利事業在簡易申報中申報的部分有錯誤,例如該應納稅額計算有誤,該公司可以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的十天內向稽徵機關查對或請求更正該錯誤。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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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