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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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如認為其申報書表或計算資料不完備者,應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七日內補送齊全,或檢具有關帳冊憑證送由該管稽徵機關輔導補正。其未依限補送或檢具帳冊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核定之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複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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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當稽徵機關認為簡易申報書表或計算資料不完備時,應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在七日內補送齊全或檢具相關帳冊憑證進行補正。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按限期補送或檢具帳冊憑證,稽徵機關可以根據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的所得額如有不服,可以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提出複查申請,並可進一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這意味著納稅義務人有權對稽徵機關的核定結果進行申訴和上訴程序。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5 條(財政部依據法源日記第 15008414390 號) 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財政部發布法源日記標準綜合通達第 1080828342 號)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八十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八十二條條文
- 複查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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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