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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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結算申報期限內填具簡易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年度所得額,並計算其結算申報應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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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所得稅簡易申報書實施辦法第4條,小規模營利事業需要在所得稅法规定的結算申報期限内填写簡易申報書,向相应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所得額,并计算出应当申報的稅額,在申報前自行繳納。
- 所得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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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