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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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得將受託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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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17-1 條規定,會計師在受到委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時,不得再將全部或一部分的受託事務再委託給其他會計師辦理。這表示會計師在代理所得稅事務時,必須自行處理所有的相關工作,不得委託其他人代勞。 根據目前可搜尋到的相關資料,並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與此條款相關聯。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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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