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5.10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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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應具備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 三、簽名及印鑑卡一式六份。 四、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
-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遺失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申請書、整張報紙、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損壞者,得檢具申請書、原證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申請換發。
- 依本辦法所收之證書費由財政部定之,其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會計師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經審查合格發給證書後,得受託代理下列各項與所得稅有關之事務:
一、充任營利事業之設立、合併、轉讓、廢止以及變更登記之代理人。
二、會計制度之設計以及撰擬有關稅務之商事文件。
三、各項會計紀錄、帳表、財務狀況之查核、整理、分析、簽證、鑑定以及報告等事務。
四、辦理資產估價、重估價以及會計方法之申請與變更。
五、代理所得稅暫繳、結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未分配盈餘及決清算申報;納稅、退稅、留抵以及申請獎勵減免等事務。
六、有關所得稅案件之更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七、申請為有關所得稅法令之解釋。
八、充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受託人。
九、關係人交易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事務。
十、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代理。
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將委託人委託書副本隨同代理案件附送有關稽徵機關。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方法為:
一、查核簽證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作適當之更正、調整與說明,翔實記錄工作底稿並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並應附委託人當期與前期之資產、負債、損益比較分析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代辦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擇要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予調整並加具說明。
本辦法應用之各種書表以及工作底稿,稽徵機關未統一制定格式者,得由會計師視其所代理事務實際需要自行擬訂,或由會計師公會統一擬訂之。
(刪除)
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得將受託事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5.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