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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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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得與委託人約定受取合於規定之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0條,會計師在代理所得稅事務時,可以和委託人約定合乎法規的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這表示會計師在代理所得稅事務時,可以和委託人協商報酬的金額,但不能通過其他途徑收取額外報酬。 參考資料: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2017年修正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告)

  • 所得稅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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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得與委託人約定受取合於規定之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