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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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0條,會計師在代理所得稅事務時,可以和委託人約定合乎法規的酬金,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額外報酬。這表示會計師在代理所得稅事務時,可以和委託人協商報酬的金額,但不能通過其他途徑收取額外報酬。 參考資料: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2017年修正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告)
- 所得稅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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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