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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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將委託人委託書副本隨同代理案件附送有關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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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11 條,會計師在代理所得稅事務時,應將委託人的委託書副本一併附送給相關的稽徵機關。這表示會計師需要提供委託書作為證明文件,證明他們已獲得委託書並被授權代理相關的所得稅事務。這項規定可以確保稽徵機關有相關的證明文件可依據,並確定委託關係的存在。 例如,在一個代理所得稅的案件中,會計師被授權代理人提供了委託書,證明他們已獲得委託並負責申報納稅事務。在代理過程中,會計師將委託書副本一併附送給相關的稽徵機關,以證明他們已獲得授權並有資格代理相關的所得稅事務。這樣稽徵機關就可以確認代理關係的存在,並在必要時查閱委託書上的相關細節。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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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