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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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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