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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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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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2條的規定,被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在代理所得稅事務時,必須依照相關法令和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如果會計師違反了相關法令和該辦法的規定,造成違失,稽徵機關應根據情節的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財政部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可以提供相關的法規內容和指引。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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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