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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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方法為: 一、查核簽證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作適當之更正、調整與說明,翔實記錄工作底稿並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並應附委託人當期與前期之資產、負債、損益比較分析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代辦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擇要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予調整並加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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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方法。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會計師在執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過程中,應根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對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相關文件進行必要的查核程序,並進行必要的更正、調整與說明。此外,應翔實記錄工作底稿並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若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會計師應附上委託人當期與前期的資產、負債、損益比較分析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此外,該條款也規定了代辦申報的方法,指出會計師在代辦申報過程中應核對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相關文件,並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並加具說明。 參考資料: -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 (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s://law.nat.gov.tw/ELAW/top-menu-redirect.action?planYear=107&qrySysId=E0470002&lastQuery=%7B%22number%22%3A%22%22%2C%22type%22%3A3%2C%22option%22%3A%.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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