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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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稽徵機關對於會計師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除了對所提供的查核報告、查核工作底稿和其他相關表報說明有疑問或認為需要查核的事項外,應該以書面方式進行查核認定。如果會計師逾期未提供帳簿文據或失去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下,稽徵機關可以直接向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進行查核。 2. 稽徵機關可以根據人力許可的情況下,定期對書面查核認定的案件進行實地抽查。然而,對於已經實施評鑑績優的會計師,其代理查核簽證申報的案件可以免予抽查。 根據以上法規,稽徵機關在處理會計師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時,有以下的權限和義務: - 可以對會計師提供的查核報告、查核工作底稿和其他相關表報說明進行查核和提出疑問。 - 可以要求會計師補充查核說明文件或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並提供說明。 - 如果會計師逾期未提送帳簿文據或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通知,稽徵機關可以直接向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進行查核。 - 可以根據人力許可情況定期對書面查核認定的案件進行實地抽查。 - 對已經實施評鑑績優的會計師,其代理查核簽證申報的案件可以免予抽查。 舉例: 一個會計師代理公司A的所得稅簽證申報,並提供了查核報告和相關文件給稽徵機關。稽徵機關發現查核報告中有些內容有疑問,於是向該會計師查詢並要求補具查核說明文件。然而,該會計師未及時提供相關文件,稽徵機關因此直接向公司A調取帳簿文據進行查核。這是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4條的規定,稽徵機關在會計師未能落實其義務時可以直接向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進行查核。
- 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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