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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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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於審
核
會計師依本辦法代理
所得稅
簽證申報案件,對會計原則之適用,如與受託會計師意見不一致時,稽徵機關與會計師均得送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議決定之。
前項審議程序不影響稽徵機關對有關納稅案件之核課,
納稅義務人
如對稽徵機關之
核定
不服時,仍應依
行政救濟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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