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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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5條,當稽徵機關對會計師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中的會計原則適用與受託會計師意見不一致時,稽徵機關和會計師均可以向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審議決定。然而,這一審議程序並不會影響稽徵機關對相關納稅案件的核課。如果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的核定不服,仍應按照行政救濟程序進行申訴。 參考資料: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15條、行政程序法 範例:假設稽徵機關對某公司的所得稅申報案件的會計原則適用與受託會計師的意見不一致,稽徵機關和受託會計師可以向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審議決定,以解決爭議。然而,此審議程序不會暫停或影響稽徵機關對該公司的所得稅核課,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稽徵機關的核定不服,仍然可以依照行政救濟程序進行申訴。
- 核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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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