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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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應用之各種書表以及工作底稿,稽徵機關未統一制定格式者,得由會計師視其所代理事務實際需要自行擬訂,或由會計師公會統一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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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16 條規定,如果稽徵機關沒有統一制定書表和工作底稿的格式,會計師可以根據他們代理的實際需要自行制定,或者由會計師公會統一制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會計師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彈性地解決所得稅事務。例如,如果一個會計師代理一間公司的所得稅事務,稽徵機關沒有提供相對應的書表和工作底稿,該會計師可以依照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設計相關表格和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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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