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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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 一、委託人不提供必要之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者。 二、委託人意圖為不實不當之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者。 三、其他因委託人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為公正翔實之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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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9條的規定,會計師在以下情況下應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一、委託人未提供必要的帳簿文據憑證或關係文件;二、委託人有意提出不實或不當的申報、簽證、鑑定或報告;三、委託人隱瞞或欺騙,使會計師無法進行公正而充分的簽證。根據此法規,會計師有權根據這些情況拒絕接受代理或終止現有的代理關係。 例如,假設一位委託人無法向會計師提供必要的帳簿和文件,會計師可根據該第9條第一款的規定拒絕接受代理或繼續代理。又或者,如果委託人有意提出虛假的報告,例如過度或不正確地聲明收入或資產,會計師可根據該第9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接受該代理業務或維持現有的代理關係。最後,如果委託人隱瞞重要信息或欺騙會計師,使其無法進行公正和充分的簽證,會計師可以根據該第9條第三款的規定拒絕接受代理或終止現有的代理關係。 參考資料: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9條。
- 意圖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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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