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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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受託代理案件,必須詳加說明,方不致使第三者誤解之事項,而未予說明者。 二、明知代理案件為不當不實,而為之簽證、鑑定或申報者。 三、明知代理案件內容與稅務法令或關係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而未予更正、調整或指明者。 四、任由無權代理所得稅事務人員利用本人名義或合作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者。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委託人之委託或影響稅務人員核辦案件者。 六、其他違背有關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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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引用的法規「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的第8條,會計師在代理所得稅事務時,不得有以下情事: 1. 明知受託代理案件,必須詳加說明,卻未予說明,以免使第三者產生誤解。 2. 明知代理案件是不當或不實的,仍然為之簽證、鑑定或申報。 3. 明知代理案件的內容與稅務法令、相關法令或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不符,卻未予更正、調整或指明。 4. 允許無權代理所得稅事務人員利用自己的名義或與其合作招攬所得稅代理業務。 5. 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委託人的委託或影響稅務人員審核案件。 6.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相關內容,我們無法直接找到與所引用的法條相關的範例案例。
- 所得稅名詞
- 鑑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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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