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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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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師至少應加入一省(市)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2. 2.會計師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其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不以原申請登錄之省(市)區域內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7條的規定,會計師在加入一省(市)會計師公會後,方可申請登記為全國範圍內的稅務代理人,並且對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的執行並不限於原登記的省(市)區域內。這表示會計師必須在加入該省(市)會計師公會後才有資格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且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執行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並不受原登記所在地的限制。 參考資料: 台灣會計維基百科,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簡介。

  • 代理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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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7 條規定:「會計師至少應加入一省(市)會計師公會後,始得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於全國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會計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