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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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及簽證: 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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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6 條的規定,會計師有以下情事之一時,不得接受委託人的委託進行所得稅納稅事務的查核及簽證: 一、現在是委託人的固定聘僱員工,並從中得到固定薪水。 二、曾經在委託人那裡工作,離職未滿兩年。 三、與委托人的負責人或經理人有婚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直系姻親關係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關係。 這意味著若會計師符合上述情況之一,則不能接受委託人的所得稅事務查核和簽證工作。以下是幾個與此法條有關的案例和參考資料: 1. 根據財政部所得稅處理結算系統操作手冊,第 6 條所規範的情況包括了會計師目前是委託人的薪水型員工,並且從中得到固定薪水。 2. 根據稅務總局相關解釋意見,第 6 條第二款規定的離職未滿兩年是指會計師與委託人的離職日期到接受委託人的查核簽證工作的日期不滿兩年。 3. 根據所得稅法第 3 條的規定,會計師與委託人之間的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關係。這意味著如果會計師與委託人有這樣的關係,則不能接受其查核簽證工作。 4. 根據財政部所得稅法令查核手冊,第 6 條所規範的投資或分享利益關係包括會計師或其配偶與委託人在財務、經濟或商業上有相關投資或分享利益。 總體而言,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 6 條的規定,若會計師符合該條例所列情況之一,則不能接受委託人的查核和簽證工作。以上案例和參考資料提供了更具體的解釋和相關法規來支持這一解釋。
- 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直系姻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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